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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开庭审案件 当庭调解息纠纷

  发布时间:2017-06-29 11:16:28





  6月28日上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维担任审判长对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葛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调解结案。

    庭审过程中,梁维院长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使整个庭审活动、庭审环节井然有序,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梁院长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组织双方陈述事实观点和法律意见,适时询问双方的观点,整个庭审节奏紧凑、条理清晰。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石某驾驶豫MN0422车辆与通过人行横道的葛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葛某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葛某某无责。石某驾驶的豫MN0422号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经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不服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法庭调解阶段,基于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只是在赔偿数额方面有争议,梁院长认为该类案件通过调解结案件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合议庭对当事双方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并分别征求各方意见,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对该案做进一步调解。最终当事双方握手言和以调解方式结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院长回归办案一线,院长开庭审案已成新常态。推行院长审案制度是院长办案理念的真正落实。同时院长办案也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理念和优质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的贯彻和落实。院长办案能够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院长参与案件庭审能够充分调动优秀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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