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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借给轻狂少年 酿成大祸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0-04-21 15:35:20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4月15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新的监护人张成卫赔偿原告张乐损失15万元;二、被告即车主张永赔偿原告张乐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乐与被告明明(未成年人)系朋友关系, 2009年5月31日,张乐与明明相约出去玩耍,并约定借一辆摩托车由明明驾驶。后张乐向摩托车主张永打电话表示要借车,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张永将车骑至约定地点交给原告张乐和被告明明。次日早上,被告明明驾驶摩托带着原告张乐和另外几个朋友到县南去玩,中午返回时,由于明明所骑摩托车车速过快翻倒,致张乐受伤。原告随后被120车接到县中心医院,经检查被送往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2009年10月经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二级伤残。原告张乐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费用与二被告达不成协议,遂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乐受伤是因其乘坐的被告明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翻倒所致。被告明明驾车时不满18周岁,且没有固定的、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的劳动收入,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永作为成年人又是摩托车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知道其所用摩托车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可上道行驶,且借用其摩托车者无驾驶证,也不可上路行驶。因此,其没有对使用的车辆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乐为成年人,应知被告系未成年人且并没有取得驾驶证不可上路行驶,却轻信他人以致发生事故,其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中(略),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应为499871元,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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