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4月19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陈良和诉被告曹小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640元。
2009年11月27日,原告陈良和的司机王海涛驾驶原告的豫M34666号现代轿车,于晚上19点30分行驶至310国道义马市豫兴石化加油站路口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曹小锋驾驶的豫MH3628号面包车相撞,造成被告曹小锋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义马市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陈良和遂诉讼来院。
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小锋因无证驾驶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双方应负同等责任,原告车辆经物价评估部门鉴定车辆损失为55280元,被告曹小锋对原告陈良和应当承担的损失数额应为原告车辆总损失额55280元的一半即27640元。被告曹小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渑池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