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渑池县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
2013年4月29日,经被告贺某某担保,被告张某以做铝石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从原告王某某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满后,经原告王某某催要,被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日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剩余借款及利息,被告车某某于2014年2月28日偿还原告4000元利息,后三被告均未再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遂诉至本院。经审理后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47000元及利息,被告贺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张某、贺某某并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2月,王某某向渑池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某一直在经营汽车运输生意,法院执行人员数次上门执行,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张某依然拒不执行。2017年6月13日,王某某将张某告上了渑池法院,要求法院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后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张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王某某在收到执行款后,表示了谅解,并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