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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协议违法无效 雇员受伤雇主赔偿

  发布时间:2010-04-28 16:01:53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10年4月22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卢福赔偿原告王刚人民币93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9日,被告卢福与黄某签订建房承包协议,后被告卢福带领原告王刚等十余人为黄某建房,建房前被告与原告王刚等十余人各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如在建房中出现任何事故,一律自负。在建房过程中原告王刚站在墙上拉升打制房顶用的铁梁时,因捆绑的绳子意外脱落,致使王刚从墙上摔下,后被送进医院救治,经诊断:多处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王刚为十级伤残,因原告王刚与被告卢福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之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卢福与黄某签订建房承包协议后带领原告王刚等十余人为黄某建房。被告卢福与原告王刚已形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双方之间所签免责协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视为无效,原告王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卢福作为雇主应赔偿原告损失,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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