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私权、解决纠纷等,其规定了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国家权利的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利用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经过多年的审判方式改革,已确立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限制法院调查取证的民事诉讼制度。但其在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用的同时,亦可能成为被利用的工具,虚假诉讼则正是不当利用民事诉讼制度的典型体现。近年来,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行为频频发生,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案件数量一直增长,严重破坏诉讼秩序,违背司法公正性,损害司法公信力,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经分析,虚假诉讼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当事人间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争议事实,制造表象上的纠纷。恶意串通的当事人间不存在实际上的争议,主张的事实亦非真实,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虚拟纠纷,作出自认、和解、撤诉、放弃诉讼请求等行为。当事人间的配合情况一般较为默契,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案件的基本事实大多在审理过程中,以当事人自认的方式所认定。二是识别滞后,查处不易。由于虚假诉讼所具有的高隐蔽性及欺骗性,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与正常的诉讼相比,在其产生条件、诉讼过程、证据调查、裁判结果上无一不具合法的表象,被害人往往是被动性的,法院也是不明所以的做出判决,一般大多要等到执行阶段后才被察觉并识别。三是多走简易与调解程序。
通常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的恶意串通,法官很容易被误导而基于自愿原则促成双方调解。法官主要会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较少调查案件事实本身,这样就给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四是虚假诉讼主要多发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无因行为,其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一般法院只对借条或者欠条等,形式要件进行帘查。正常情况下,尤其是在债务人认可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并不需要当事人提供借款来龙去脉等过程的相关证据,造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易于成功,且难以发现。这是虚假诉讼案件最为高发、频发的类型。
为此,建议:一是推动社会诚信建设,消除虚假诉讼产生的“温床”。加强人们的思想道德教育。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做到社会法制建设、思想道德建设齐头并进。对于惩治虚假诉讼这种不良社会现象,最高效的手段应为法律,但法律是固定的条文,其生命力在于具体的社会司法实践,故应辅以思想道德手段予以治理,从人们的心灵底线进行引领。二是建立并充分利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已经建立覆盖全省的案件审判管理系统,以及覆盖全国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使审判人员通过管理系统,可以查询各种相关信息,特别是案件信息、当事人不诚信信息等,解决法院之间案件信息不畅问题,并利用信息管理智能系统中的添置提醒、预警功能,当遇到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或相同当事人时,由系统进行自动提醒,起到提前预防的作用。三是严格适用调解制度。调解制度多被虚假诉讼当事人所利用。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法院应该从当事人的态度、在调解时所表现的极度配合等情况,予以高度的重视,不能为了尽早的结案,追求调解率,而对当事人的一些异常表现,却视而不见、置之不理,而给了虚假诉讼人有机可乘。当适用调解制度时,如民间借贷案件,即使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调解,也应先查明借款时间、地点、支付方式、用途、款项来源、去向等关键性内容。四是法官要严格把握当事人的自认。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审判法官应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审慎采信,决不能当事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要做到该有的证据一定不能少,对当事人,要求将证据补充完善,在当事人无法补充的情况下,为以查明案件的实际情况,应依职权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做到以证据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