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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立审执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7-08-25 17:31:09


    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现将《立审执衔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8日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审执衔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高执行质效,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间的有效衔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立案一庭应即时审查,符合条件的立诉前保全案件并作出裁定,即时将诉前保全案件及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移送执行局。执行局应在当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网上查控,对当事人提供及其他财产和担保财产进行查控,并送达保全裁定。执行局对诉前保全案件作结案处理。保全材料随案流转。

    第三条  民事案件立案后,民事审判庭应在收到案件当日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诉讼保全,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民事审判庭应即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二日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诉讼保全案件,立案一庭即时将诉讼保全案件及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移送执行局。

    第四条  执行局应在收案二日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网上查控,对当事人提供及其他财产和担保财产进行查控,并送达保全裁定。执行局对诉讼保全案件作结案处理。保全材料随案流转。

    第五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申请复议,对保全标的及措施不服的,由执行局负责审查。其他由作出裁定的审判庭负责审查。

    第六条   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由执行局负责制作。

    第七条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续保的,原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审判庭应于当日移交执行局,执行局于二日内实施续保。

    第八条  解除财产保全的,由原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作出解除裁定,二日内移交执行局解除保全。

    第九条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庭应告知当事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将延用至执行程序结束,如有变更,将书面变更材料提交审判庭或执行局。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复议的,立案一庭将复议申请登记后,通知原承办基层法院在五日内移送卷宗材料,立执行复议案件交执行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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