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现将《执行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8日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财经纪律,规范办案经费管理,提高办案经费使用效益,依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执行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局办案经费使用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严格控制开支的原则,实行层级管理、实报实销。
第三条 本规定公务报销主要指执行人员办案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费等日常公务开支费用的报销。
第四条 执行人员出差必须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可去可不去的差旅活动,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分管副局长、局长同意。执行人员出差超过一天或跨省出差的,应经主管副院长同意,庭长、副局长出差应经局长、主管副院长同意。
第五条 出差需乘坐交通工具的应严格按照《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乘坐相应级别舱位,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飞机的,事前应填写审批单,经执行局长、主管执行的院长和主管院财务的院长审批,并按照《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指定的网站或委托相关代理机构购买机票并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住宿费必须采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在相应等级标准内以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数额凭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具体标准参照《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差旅补助费包括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保障使用,具体标准参照《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差旅补助费按规定报销。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但不能提供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差旅补助费。
第十条 执行人员外出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会议或培训产生的费用,在报销时应提供相关通知或文件复印件,按规定报院行装部门统一支出。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期间的食宿费、差旅补助费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在三门峡市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任何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执行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办公用品购买由综合组统一安排实施,费用由综合组统一报销。
(一)车辆维修费:车辆维护维修由司机事先申请,修理项目和费用必须具体明确,经主管综合的副局长、局长、分管副院长审批,费用产生后由司机及时开具发票,附审批单及明细单交付报销。
(二)车辆燃油费:司机必须严格按照出差地点定量加油,由综合组登记审查。综合组每月30日到指定加油站,以事先垫付的“加油票”为依据进行结账,每月交付报销一次。出差途中加油的,经带车人签字后统一由司机交付报销。
(三)过路费:出省执行产生的过路费,应附出差审批单及派车单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由综合组根据需要在市区范围内定点单位购买,事先经主管综合的副局长、局长、主管副院长审批,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执行人员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当月出差或公务产生的各种费用当月交付票据,交票人应按规定贴好原始票据并经分管综合的副局长、局长、主管副院长审核后,交由内勤汇总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内勤应制作报销流水台账,及时做好汇总、核验、签批和交付报销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局重大开支应层报院长批准,确有必要的,提交院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