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现将《执行款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8日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款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款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财物。
第三条 执行款物由院行装部门统一管理。院行装部门开设执行标的款专户,对执行标的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执行局和院行装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 院执行局、行装部门对执行标的款的收转都要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台账,每月一汇总,每年一总结,执行案件承办小组、承办人员应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卷宗。
第五条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款应统一转入执行标的款专户,执行人员通知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标的款时,应在通知书中载明法院执行标的款专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全称。
特殊情况需直接交付现金给申请执行人的,应报执行局长、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 转付进入专户的执行标的款应以转账方式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人员应当告知其开具实名银行存折(银行卡),由院行装部门直接将执行标的款转入其账户。
第七条 被执行人当场交付有价证券或票据给申请执行人的,由执行人员写出执行笔录记载交付情况,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归入案件卷宗。
第八条 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填写收款通知书,将现金或票据交院行装部门,院行装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交被执行人。
第九条 执行人员不得直接收取被执行人缴纳的现金,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
第十条 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收取现金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应当至少有两名执行人员在场;
(二)应当及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到条,收到条应当注明在场执行人员的姓名,
(三)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交款人签名,交款人要求复印该笔录的,应当准许。
(四)应当在回法院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现金交至院行装部门。
第十一条 通过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在拍卖须知中告知竞买人将保证金直接汇入淘宝网指定账户,竞买成功后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价款直接汇入法院执行标的款专户。
第十二条 执行标的款进入专户后,执行人员应当自接到院行装部门交付的收款收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执行费用结算及标的款转付手续。
第十三条 执行标的款专户的款项需要转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开具《转款通知书》,填写执行费数额及执行费收交情况,由执行局主管副局长、局长、主管执行的副院长、行装处长、主管院行装部门的副院长分别签字同意,交由行装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的动产,执行人员应当认真审验、逐件登记,载明品名、数量、形状、特征及成色等项目,同时进行摄像或拍照。
第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动产执行人员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妥善保管,依法及时处置,不得擅自使用。对容易损耗、变质,不宜长时间保存或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应及时处置变现,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对查封的不动产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妥善管理、使用,不得故意毁损,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依法处置动产、不动产的款项应当直接汇入法院执行标的款专户。
第十七条 执行程序中裁定以物抵债的,应在下发执行裁定书之前要求被执行人交齐执行费。
因裁定以物抵债等事由交付财产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当面交接,并制作清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执行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局,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标的款物及相关材料。执行标的款物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九条 执行人员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标的款物,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