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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03-20 09:03:06


    法官的职业保障既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量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指标,更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根基。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和当前法官待遇的实际,就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谈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法官职业保障之基本内涵和相关规定

    1、法官职业保障之基本内涵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如何理解和提高法官职业保障,我国《法官法》和《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所谓法官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2、法官职业保障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我国《法官法》在总则第4条中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法官享有的职业保障权利,即:一是法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具有法定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是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是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是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六是参加培训的权利;七是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法官的职业收入保障见于《法官法》第34条至第36条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至今有些职业权利尚未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因此,亟待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和应享受的职业待遇,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

    二、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确保法官公正司法

    法官职业具有特殊性,这种职业对法官的职业能力,职业精神等有很高的要求。可以说,法官品格、判断力、忠于法律等个人素养和修养决定了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权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为社会公平与正义奋斗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能与人民群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上获得令人尊敬的身份和充分的物质保障,并获得令人羡慕的职业声望。抛开法官的职业素质去谈法官的职业保障,无异于空穴来风,法官能否享有较好的职业保障,说到底还是要以自身素质为基础的。法官良好的素质是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赖以建立的前提和必备条件。法官的品行和专业素养与其案件审判能力成正比,也与法官的职业保障成正比。不能仅仅把眼光盯在片面追求高待遇、高福利、高荣誉、高地位上。在一个法治曾经十分落后的国家实行法官职业化遇到的阻力和障碍十分巨大,它必须与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发展相适应,与国家的法治进程并行,跨越现实是错误的。而当前我国法官群体整体素质不高,难以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这是一个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要建立起比较稳定可靠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首先是实现法官的高素质、高水平。我们的法官只有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积极显著的职能作用才能获取切实的法官职业保障。因此,为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必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立足自身,深化改革,内部挖潜,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1、建立科学完善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法官职业素质

    长期以来,司法权处在一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对此,应积极探索建立独立、统一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法院队伍分类管理,建立确保法官专司审判的人事管理制度。首先,实行法官员额定编,精简法官人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应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确定法官的总编制。其次,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使法官逐步专业化、精英化。一是严格法官职业准入,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确保准入的人员一开始就具备良好条件、较高素质。二是可以直接从高等院校的法学教授、具有相当执业经验的优秀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人才中遴选法官。三是严格选配法院领导干部。《法官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从法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说明法院领导干部应是法官或者具备法官条件,这是最基本的任职条件。四是对法院队伍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起法官专司审判的法官管理制度。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除此以外的审判辅助工作、行政事务都应当从法官身上分离出去,由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其他行政人员来承担。因此,应尽快落实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单独序列管理,通过对法院队伍科学规范地分类管理,使法官真正独立于非审判事务、独立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非审判人员。五是对法院内部审判机制进行科学设置,保证法官审判权力专业化、职业化的独立行使。

    2、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官职业道德保障机制,确保法官职业素养

    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社会良知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之其他行业更高、更严格。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法官职业道德保障机制,确保法官职业素养。首先,强化对法官职业品质的培养。法官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维护社会正义,赢得公众的尊敬;通过良好的个人品行塑造自身的人格魅力,获取公众的信任。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维护法官职业的信誉,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一是培养职业信仰。要形成一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队伍,就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把法官的职业信仰统一到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和对公平、正义等不懈追求上来。二是培养职业道德。法官公正的执法形象、庄严的审判活动、严格的审判程序、恰如其分的裁判结果,会使公众油然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积极向上的职业面貌,也会形成一种独特的人格魅力,左右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作用,法官在审判活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参与审判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产生极大的影响。只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才能使法官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三是培养职业修养。就是法官要正确对待手中的审判权力,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变成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其次,实行严格的考评淘汰制度,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

    3、建立统一独立的法官职业培训制度,提高法官职业技能

    法官教育培训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首先,实行强制性职业教育制度,保持法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不断地更新、充实法律知识,必须不断地增强、提高司法技能。这单靠法官个人自觉学习和审判实践锻炼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实行强制性的职业教育制度。其次,优化法官职业培训机制,使法官审判技能得到加强。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因此,应优化法官职业培训机制。最后,科学安排法官培训内容,确保法官审判能力的提高。法官培训应确立面向未来、学以致用、全面培训原则。同时,应高度重视法官职业品质的培训,要注意培养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强化对法官职业真正内涵的认识,训练自我约束能力,注重培养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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