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下午,被执行人范某某慑于拒执罪的压力,主动来到渑池法院执行局,将剩余执行款、诉讼费和执行费合计123000元交到执行法官手中。
2014年3月15日被告范某某经被告胡某某担保借用原告马某某194000元,被告范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胡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后被告先后两次支付原告60000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马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欠款。经审理,本院判决被告范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134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主动履行,马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范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而被执行人范某某一直躲避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范某某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存款,并且在近期有交易记录。执行法官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范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元,同时准备将被执行人范某某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时,被执行人范某某慑于拒执罪的压力,于9月5日下午将剩余的执行款、诉讼费和执行费合计123000元交到法院,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下一步,渑池县法院将继续运用拒执罪加大对“老赖”的惩治力度,让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老赖”受到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