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门峡中院减刑假释庭圆满调解一起长达十四年的执行案件,三门峡市黄河汽车站务总公司(以下简称站务公司)和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一次性支付三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财经公司)100万元,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财经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一起长达十四年的执行案件圆满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崤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诉下简称运输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13年1月6日经三门峡中院主持调解,运输总公司于2003年6月20日前偿还工商银行借款74.19万元,6月28日前偿还100万元。由于运输总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工商银行于200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债权发生了多次转让,工商银行首先将债权转让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办事处又于2013年6月28日将债权转让于财经公司。同时债务人也发生了多次变更,2002年3月22日,经三门峡市交通局批准,由运输总公司、三门峡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和灵宝市宝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成立三门峡市恒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05年11月14日,经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三门峡市恒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人员、资产由新组建的运输公司和站务公司接收,其债权债务由新组建两公司承担。
2016年12月12日。本院再次向运输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支付财经公司款项,运输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其不应当承担本案债务。
由于该案件执行时间过长,原查封财产直接影响到两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主管院长李主臣当即批示要尽快结案,为企业排忧解难,庭长郭建林亲自督办。承办法官魏明接案后,首先查清该笔债权的性质属金融不良债权,非一般正常债权,是财经公司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受让的工商银行剥离出的一笔不良金融债权,其购买金融不良债权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应有一定风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精神,财经公司非国有金融机构,无权享有金融机构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之后发生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财经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国有企业站务公司等主张本息合计448.3839万元于法无据,财经公司只能主张受让后的本金164.9万元(扣除已清偿10万元)。
根据最高院会议纪要精神及以上查明的事实以及本案的特点,承办人不遗余力做当事人工作,分析纠纷形成的原因,找出争议焦点所在,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使当事人理解承办法官的良苦用心,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因人不同,因案而异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促使他们相互谅解。
经过多次耐心细致调解,最终三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这起长达十四年的执行案件终于尘埃落地,一案结两案,圆满解决了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三方当事人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