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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发布时间:2017-09-27 07:03:43



    为躲避检查,将2.71公斤散装炸药藏匿于非法开采的瓷石矿内,9月26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10月9日16时20分,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到渑池县仁村乡大水沟村西沟组山上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将一白色塑料袋藏至非法开采的瓷石矿内的一块大石头下,

    民警仔细进行寻找,后发现李某某藏匿的白色塑料袋内装有散装炸药和放炮线。经称重炸药为2.71公斤,经鉴定,散装炸药具有爆炸性。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将2.71公斤散装炸药藏匿于其非法开采的瓷石矿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寄语:非法储存爆炸物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希望广大群众不要以身试法,过去无论是何种原因非法储存的,均应积极上交,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共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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