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法院网讯 湖滨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贪污受贿案,一审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阳村委原主任王洋狗以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对村委原副主任史建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宣告缓刑3年;对向王洋狗、史建哲行贿的个体商户马坤祥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宣告缓刑2年。同时判决贿赂款项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回的50万元贪污款项发还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时任向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委)主任的被告人王洋狗到三门峡中密度板公司(下称中密度板公司)催要该公司欠向阳村委的征地款。中密度板公司总经理陈某答应还50万元。王洋狗向中密度板公司财务科提供了三门峡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的帐户,中密度板公司将50万元转到该分公司的账户上。被告人王洋狗先后从该账户将50万元取走据为己有。案发后,50万元款已全部追回。
2002年7、8月份,被告人马坤祥为了与向阳村联合开发向川路的一块土地,后分两次向时任向阳村委主任的王洋狗、副主任史建哲行贿6万元,其中王洋狗2万元、史建哲4万元。后由于联合开发未能落实,史建哲于2007年3月将4万元贿赂款退给马坤祥,王洋狗于2004年12月14日以借款名义付给马坤祥1万元。案发后,王洋狗退赃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洋狗作为向阳村委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过程中,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工程款名义从中密度板公司套取该公司欠向阳村的征地补偿款50万元后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洋狗、史建哲身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经营和管理城市建设区范围的土地即国有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坤祥为谋取上述二被告人给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帮助和条件,给予上述二被告人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遂根据事实情节做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王洋狗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