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杨保华与程传文、程玉芳、张君虎失信惩戒案
(一)基本案情
杨保华与程传文、程玉芳、张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下达(2016)1221民初第13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程传文(县人大代表)、程玉芳(县政协委员)、张君虎于2016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杨保华借款544万元及利息;三被告没有按时履行义务。2016年11月,原告杨保华向渑池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渑池县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告程传文、程玉芳、张君虎均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只能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其主动履行,并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进行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渑池县法院依法决定将被告程传文、程玉芳、张君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渑池县法院依托联动执行工作机制,利用失信系统对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提供的有关人员信息进行甄别,对纳入失信系统的人员名单及时向各部门通报,在代表资格任命及干部提拔任用中进行筛选把关。人大和政协机关表示这些人要在选举时从候选人中剔除。程传文(县人大代表)、程玉芳(县政协委员)担心他们的代表和委员资格被罢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程传文、程玉芳、张君虎将先后筹措到270万元现金付给执行人杨保华,剩余款项与杨保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案已终结执行结案。
【典型意义】
渑池县法院通过对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相关联动执行单位及时通报失信人信息,使被执行人的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资格受到影响,相关信用惩戒措施的实施,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二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腾房公告后,徐晨礼拒不执行,经采取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徐晨礼从胡世光处租用了原卢氏县木材公司位于卢氏县瓦窑沟乡瓦窑沟街临街由南向北第一间门面房。因该处房屋物权纠纷,2017年5月18日经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人徐晨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权,腾空莫彩荣所有的门面房,并向莫彩荣交付房屋。
判决生效后,徐晨礼拒不履行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2017年6月26日,莫彩荣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26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向徐晨礼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徐晨礼于2017年8月2日前履行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晨礼仍不履行。后卢氏县人民法院以徐晨礼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卢氏县公安局,2017年8月10日卢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徐晨礼腾空房屋。
2017年9月1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晨礼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徐晨礼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腾房公告后,徐晨礼拒不执行的行为,经移送卢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徐晨礼腾空房屋。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式,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三:
具有执行能力,长期拒不执行,导致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启动追究拒执罪公诉程序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款项。
(一)基本案情
王改花诉苗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苗红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改花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0676元及本案执行费用。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苗红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苗红艳限期内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解决,但被执行人态度极其恶劣,拒不履行。
随后义马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苗红艳进行司法拘留。2017年3月2日,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执行人苗红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苗红艳当庭认罪悔罪,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积极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且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量刑时均酌定从轻处罚,2017年5月5日,判处被执行人苗红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苗红艳具有履行能力,但其故意逃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义马市人民法院运用追究拒执罪这一强大法律武器,使被执行人苗红艳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从而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例不仅体现了追究拒执罪这一法律武器的强大威慑力,同时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必须按期履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四:
被执行人赵某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和拒绝报告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后,有能力仍拒不执行,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8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渑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被告赵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98.2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赵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13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赵某某送达了豫1221执6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后被告人赵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赵某某账号为6221885050006085121的账号共入账6410.47元;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共微信提现5808.63元;自2016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到渑池县易捷二手车行上班,工资收入共计12000元。均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债权人李某某申请执行后,执行局执行被告人赵某某房产、汽车、工资、住房公积金等合计执行款692112.69元,已由李某某领取,余款1289887.3元及全部利息,被告人赵某某未执行。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又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为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渑池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