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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伤残 法院调解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0-05-24 15:20:58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真情送法化干戈,司法为民促和谐。5月24日,河南省渑池县法院果元法庭结合正在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成功调处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受害者能及时得到赔偿,减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2009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王艳超驾驶豫M81067号东风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阎公路61公里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杨松波驾驶的东方红四轮车尾部相撞,致使车辆受损,乘车人陆红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艳超负事故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松波经治疗,但仍构成七级伤残。王艳超支付部分费用后,不再支付。另查原告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三责险。原告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29407元。

    面对复杂的案情和繁琐法律关系,该案的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注意到该案涉及的伤者较多、赔偿数额巨大,剩余赔偿款能否到位关系着伤者的切实利益,进一步关系着社会的安定。为了能够使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使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承办法官深入开展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赔偿二原告杨松波、陆红君95000元,于2009年6月10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杨松波、陆红君退给原告王艳超垫付款5000元,于2009年6月10日前履行完毕;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此次赔偿结束后,即视为履行了对被告王艳超在该公司在此事故中投保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各项保险赔付义务(不包括原告王艳超本人的车损险)。

    目前,该案的理赔工作正在顺利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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