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渑池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10000元.并判令被告人补栽被毁树木399株.
现年32岁的张某某,系渑池县南村乡人.2009年3月9日张某某为开采铁矿,与渑池县南村乡南洼村委签订荒山承包协议.3月29日张某某组织工人和施工机械在该村南阴沟组的山上开采铁矿.在生产过程中,导致林地和树木大量毁坏.经林业技术鉴定,该毁坏林地属天然林有林地,树种为橿树和栎树,平均树高为7米.经测算毁坏林木蓄积为13.66立方米,毁坏幼树399株.2009年7月27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诉讼中,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某补栽被毁林木399株.
张某某故意毁坏林木13.66立方米,毁坏幼树399株.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张某某故意毁坏林木,依法应予补栽,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某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