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5月2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该院审判一号大庭公开审理了原告洛阳福圣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影剧院、第三人三门峡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为落实阳光司法,实现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该院特别邀请在峡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该市党校正在学习培训的近百名春季班学员、市检察院民行处代表、该市律师协会三十余名律师参加旁听监督指导。另有涉案单位部分职工及其他群众参加旁听。
该院公开审理的是一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称,2001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投资开发被告及第三人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房屋建成后,按约定各自分得不同面积的房产。该协议签订后,原告经同意,以被告及第三人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单方又另外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协议》,不再履行该《联合建房协议书》,但既未告知原告,也未及时解除该《联合建房协议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利益,遂起诉至该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损失835万余元。被告辩称: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有《联合建房协议书》,但该协议依法应为无效协议,在协议无效的基础上,原告也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所以说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根据,且引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法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该案将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