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原本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得以圆满化解并全部执行完毕。2018年3月9日,被执行人宋某某在其所在村第一书记和乡干部的陪同下,一起来到陕州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陕州区法院执行干警李强手中,以此表达对陕州区法院执行干警倾情执行、司法为民情怀的谢意。
2012年1月31日,宋某某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与姜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姜某某受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姜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VII级伤残,后宋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陕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姜某某的赔偿问题经另案民事判决后,宋某某未予履行,姜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对宋某某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宋某某系灵宝市阳店镇某村农民,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家中除了维持生计的必需品外,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事故发生前,宋某某本就生活困难,长期需要村里、乡里扶持。2016年执行干警再次前往宋某某所在村进行调查时,发现已刑满出狱数年之久的宋某某,因经济困难至今尚未使用手机,在全面了解宋某某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后,执行干警对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及家属进行了约谈,向姜某某及家属告知了法院对宋某某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调查结果,并认定根据宋某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此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姜某某及家属在听完执行干警对宋某某的财产调查状况的通报以及“执行不能”问题的解释后,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和执行干警对此案的努力表示理解和认同,但希望法院能够再次联系被执行人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干警李强考虑此案的特殊情况,便通知双方进行执行和解,经过执行干警李强对双方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最终被执行人宋某某承诺从其亲属处借款分期履行本案赔偿款,而申请执行人则放弃本案部分赔偿款项,双方得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3月9日,宋某某将最后一笔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后,充满感激之情的宋某某给执行干警送来了锦旗,一桩长达六年之久的赔偿纠纷得以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