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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六条建议促进矿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发布时间:2010-05-28 09:52:50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针对审理矿产权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近日渑池县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六条建议促进矿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是主体要合格。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并且经过了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应认定矿产权转让合同有效否则按无效处理。

    二是协议要合法。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伙份额转让等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合同,人民法院要注意从合同的条文内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以及争议的标的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三是要公平合理。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判决双方当事人相互返还财产以及投资、收益和收取的费用并按公平原则适当分担损失。

    四是要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审理矿产权纠纷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的效力,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

    五是要依法裁判。人民法院在判决和执行环节中不能判决或裁定将当事人的探矿权、采矿权直接进行抵债。

    六是要加强管理。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中已经认定当事人系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

    

    近年来,渑池县法院共受理各类矿产权纠纷案件28起,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纠纷案件10起;采矿权承包纠纷案件8起、合伙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股权纠纷、合伙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10起。矿产权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政策性强、相关法规不完善,此类案件已经成为当前法院民事审判中的疑难、复杂、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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