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铸造的帝国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这是美国著名学者德沃金的名著《法律帝国》中的名言,当年我正是折服于这句对法官形象的描写,才立志成为一名人民法官。参加工作之初,对领导讲的法官笔下有是非曲直、善恶忠奸、财产万千、人命关天,还是懵懵懂懂。经过了十多年的学习、历练,我对法官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因为日复一日繁忙的工作,很多案子和与之相关的人早就忘记了,而发生在2012年的一件事却令我记忆犹新。
那是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案件,接到案子,我便赶紧阅卷,了解案情,掌握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下一步的开庭及办理做好准备工作。
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09年11月,赵某华、贺点某、崔某峰合伙购买了一部货车,雇佣贺点某的姐夫张某锁驾驶该车,月工资2600元。同年12月4日5时30分,张某锁独自驾驶货车往广西送货行至河池市某处停车下车横过公路时,由于张某锁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横过公路,被林某强驾驶的客车撞倒,造成张某锁受伤截肢。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张某锁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锁左大腿缺失构成五级伤残,锁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踝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锁对其雇主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导致其被截肢耿耿于怀。
后因赔偿问题,张某锁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雇主赔偿伤残(多处)赔偿金、医疗费、残疾用具等费用共计3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遂依法判令赵某华等三人共同赔偿张某锁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2617.72元,以及驳回张某锁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锁不服,上诉请求增加判决赵某华等三人赔偿其后期四次更换假肢费用20万元。赵某华等三人亦不服,上诉请求改判其三人不赔偿张某锁各项损失172617.72元。
在二审期间,我也试图做当事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奈何双方积怨甚深,无果而终。针对张某锁的上诉请求,我考虑到该后期更换假肢事实尚未发生,并且相关费用目前也不能确定,一审在判决书中已告知张某锁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一审这样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无不当之处。如张某锁坚持上诉请求,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
鉴于张某锁家庭困难,还缴纳了上诉费用,故而我耐心给张某锁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做其思想工作.张某锁当时很感激法官,就写了撤诉书,高高兴兴地领走了上诉费退费。
针对赵某华等三人的上诉请求,我阅卷后发现他们的上诉理由部分是成立的,特别是提到张某锁在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应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后我向合议庭汇报并报领导审批,二审判决书认为张某锁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其雇主赵某华等三人的赔偿责任,酌定赵某华等三人减少2万元的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张某锁对二审对其赔偿金额予以改判不服,窜到我办公室对我进行辱骂。我告诉张某锁,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张某锁根本不走法律途径,经常在早晨上班时间到中院大门口,对我进行拦截、辱骂。还写了举报信向中院纪检部门举报我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违法违纪,收受他送的两千元钱。针对他举报的情况,纪检部门还对我进行了调查谈话。
在那一段时间,面对当事人的辱骂,同事异样的眼光,领导责备的眼神,我内心是极其痛苦、沮丧、自责的。我公正办案,好心帮他,反而被他辱骂,在童话书本里面读到的农夫和蛇的故事,在我身上真实的上演了。这个时候,我找到了院领导反映,院领导态度明确,如果我有问题就坚决处理,如果对我无端辱骂,就坚决打击。后经纪检部门调查,张某锁对我的举报纯属诬告,我办的案件,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张某锁根本不理会这些,仍然我行我素。可能他以为他是个残疾人,法院不会对他打击处理。事后我了解到,张某锁把当时执行回来的赔偿款放进了投资担保公司吃高息,不幸赔个净光,孩子也无力抚养,生活较为困难。
邹碧华法官说过:“我读过很多法学名著,他们对法官都有经典的论述,但是在我内心分量最重的,还是母亲告诉我的,要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这段话,对我触动最深。”经历了这样一场风波,我也反思、自省,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我还是会不忘初心,迎难而上,但更加讲究方式、方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运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公正办案,捍卫着人间正道,留住世间的温情,实现法官的荣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