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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法院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0-06-01 11:14:43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全省“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开展以来,义马法院认真贯彻学习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动员报告精神,周密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积极行动全面推进活动开展。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董书军强调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活动扎实有效顺利开展。

   一要开辟绿色诉讼通道,优先、从快立案、审理、执行。对涉及侵害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特别困难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妇女,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把依法保护儿童妇女合法权益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为维护儿童妇女权益建立绿色通道。加强诉前调解、立案调解,降低诉讼成本,和谐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案结亊,群众满意。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及时用足用好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在最短时限内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依法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儿童妇女优先保护,涉及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赡养案件,要依法适用先予执行。

二要依法审理涉及儿童妇女权益各类案件,切实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其他合法权益。要依法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打击杀害、伤害、绑架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拐卖、拐骗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组织、教唆、强迫儿童乞讨、盗窃、贩毒等违法犯罪,依法严惩各类严重犯罪分子,及时维护儿童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加大对侵犯妇女权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力度,切实保障受害妇女的生存条件,判处民事赔偿时依法予以照顾,使被害儿童、妇女在经济上及时得到救济。

三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及儿童妇女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在房屋分割、子女抚养、教育费支付、继承权划分、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充分考虑儿童妇女特殊利益。公平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强化举证指导、释明,必要时依法主动调查取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审理涉及监护权、抚养权、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等与儿童妇女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时,注重做好调解工作,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积极尝试儿童妇女权益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团制度,探索建立女性人民陪审团成员分库,促进人民群众参与儿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改善儿童妇女生活成长环境。

    四要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未成年人权利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等法律原则,进一步提高少年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积极贯彻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的理念,做好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社会调查和报告工作,坚持“寓教于审”、“圆桌审判”等特色审判方式,确保矫治未成年人被告人、预防重新犯罪工作收到实效。审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行政案件,尽可能和谐调处、解决矛盾纠纷,营造和谐诉讼氛围。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延伸观护、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社区矫正等制度,进一步改善少年司法环境,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防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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