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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索彩礼 婚姻不成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0-06-03 08:11:29


    婚没结成,彩礼钱又被女方家留下不还,为讨回彩礼钱,原告张某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李某某告上法院。6月3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腊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张百文(原告同村)、杨秀菊(被告之姨)二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2月26日举行订婚仪式,当日除原告张某某依习俗向被告李某某给付彩礼10000元外,双方还按风俗互换了项链、西服等订婚信物。其后双方互有走动,并有小额经济往来。其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性情不合,原告要求解除婚约并退回相关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张某某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财物共计1581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以结婚为目的,按习俗缔结婚约并履行订婚仪式属传统习惯。原、被告因无法履行结婚的约定,故其订婚所给付的彩礼款应予退还。订婚后双方互赠礼品并相互走动属为促进感情的正常交往,期间的花费及礼品均属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不属法律调整范围,依法不予审理。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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