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10年5月22日,一起由女儿出面做父母思想工作,劝其尽早离异的婚姻纠纷案件在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圆满审结,原、被告双方虽被一审判决离婚,但各自却从内心里露出了被女儿理解后的欣喜和欢乐。
原告周青与被告赵江鸿系合法夫妻,1998年登记结婚后,于1989年生一女孩赵怡。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感情不合,经常争吵打骂,但双方在对女儿的照顾上却总是尽心尽力。2001年10月,原、被告因长期吵骂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3年7月12日,双方经协商决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在具体办理时,因顾及到离异后对女儿生活不好而放弃。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相互不能沟通,始终无法谅解,不见面则可,一见面必吵无异。后原告周青实在受不了感情上的折磨,多次向原告提出分手以解决根本问题的要求,均被告以离婚会伤害女儿的感情,影响女儿正常生活为由,不予认可。原告对此从内心里也感到自己的要求和女儿的健康成长相比是那么地苍白无力。
女儿长大后,原告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以求早日解脱,并附上女儿赵怡哭劝父亲同意离婚的告白信做为证据支持自己的离婚请求。被告赵江鸿虽仍以女儿较小,离婚对女儿成长不利为由不同意离婚,但在庭审中听到原告当庭宣读女儿赵怡给他们的告白信“..........生命的价值在于生活中的幸福,当我一次次向你挥手别离,有时看到你那强忍的笑容,我的心也快碎了,我怎能不知那掩在笑容后的是痛彻心扉的无奈。在这里,我想说,爸爸,你已为我付出了能够付出的一切,您的爱如海,只要你能选定自己的幸福,我永远为你快乐,为你祝福!.........”后,其心情被振憾了,同时脸上也流下了被女儿理解泪水,凝聚心中多年的无奈终于释然了,对原告的诉求表示由法庭依法判决。
针对此案的特殊性,庭审法官及时进行了调解,虽然没有成功,最终依照我国《婚姻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但当事人一家三口泪流满面、其乐融融的和谐幸福场面,尤其是女儿赵怡哭劝父母离异不顾世俗尽孝心的行为,让在场的所有法官都为之感动。(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