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中院一审审结被告人车麦贵、刘玉侠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车麦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玉侠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4日,被告人车麦贵(男,41岁,毒品犯罪累犯)从安徽临泉县高新强(在逃)处购买毒品黄皮,放入三个伊利牌酸奶包装盒中。5月6日,被告人车麦贵指使被告人刘玉侠(女,4 0岁)携带三盒毒品乘坐大巴到山西,约定在三门峡与山西平陆县黄河大桥交界处接头,刘玉侠被当场抓获,车麦贵察觉后未到现场。经鉴定,三个盒子中的物品各重103克、83.5克、74.8克,海洛因含量分别为44.2%、4.8%、30.5%。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车麦贵通过马青龙(另案处理)给高新强电汇九万元毒资,次日又雇佣马青龙驾驶轿车从山西夏县前往河南沈丘县,与高新强接头并取得毒品。两人驾车返回时,在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东出口处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车麦贵裤腰内、汽车座位下查获三包褐色粉末状物品,重量分别为158.5克、248克、266.6克,第一包物品中检测出海洛因,含量为31.6%,另两包中检测出巴比妥和咖啡因。7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车麦贵的指认下,又从汽车内检查出两包粉末状物品,一包重8.5克,海洛因含量为8.6%,另一包重0.5克,检测出巴比妥、咖啡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车麦贵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并运输,数量总计942.9克;被告人刘玉侠明知是毒品进行运输,数量达261.3克,两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车麦贵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被告人刘玉侠表示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