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6月13日上午,在湖滨区法院财务室,当申请执行人赵灵芝高兴地从该院执行法官莫少民手中接过了14.2万元现金支票时,感谢之情溢于言表。欠款连本带息35.6万元全部拿到,赵灵芝的脸上洋溢着如释重负的轻松和喜悦。
赵灵芝因和宁某夫妇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将宁某、阴某和二人开办的一家汽贸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至湖滨区法院,要求三被告清偿欠款及利息,湖滨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赵灵芝的诉讼请求,宁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2009年6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宁某夫妇承诺2009年7月15日前还清全部欠款27.2075万元及利息。由于宁某、阴某和汽贸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赵灵芝于2009年7月16日向湖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先后几十次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同时还先后采取了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6月11日最终将此案执行完毕,及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