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2日,一名失信被执行人周某霞外出归来车站被抓,家属主动交来部分执行款,并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2年8月2日,周某霞由姚某某担保向李某某借款5万元,后周某霞没有偿还借款。2015年7月30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霞偿还李某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姚某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因周某霞下落不明,法院强制执行中姚某某履行了判决义务。姚某某因向周某霞追偿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霞偿还垫付的借款。经渑池法院判决被告周某霞支付原告姚某某51183元及利息。因周某霞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姚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渑池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自动履行。因周某霞下落不明,执行干警多次上门也查找到周某霞本人,同时通过各种措施也未曾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8月12日,执行干警接到群众举报称被执行人周某霞从外地归来,将在县火车站下车消息后,执行干警迅速集合出击,快速赶往火车站,成功将乘车外出归来的被执行人周某霞当场控制,并带至法院。家属得知周某霞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带至法院后,积极筹集5000元执行款来到法院,并主动与申请人姚某某联系沟通。最终,周某霞在当场履行5000元执行款后,就剩余执行款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