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执行不能”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8-08-21 11:20:1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两年来,三门峡两级法院锐意进取、克难攻坚,秋季风暴、崤函执行风暴、夏季雷霆、涉公职被执行人集中行动、腾房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活动相继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在崤函大地上开展地如火如荼!

    您是否知道什么是“执行难”呢?人民法院要攻克的“执行难”包括哪些情形呢?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向消极执行、干预执行、规避执行宣战!就是要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采用线上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等一系列能够采取的措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股权、证券等各类财产应查尽查,对规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在出行、高消费、出入境、职务任免、招投标等生产生活方面实施一系列联合惩戒,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全方位、多角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督促其履行义务,尽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但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些属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官穷尽执行手段也无法拿回真金白银!  

    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靠低保生活,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不能。

   (一)基本案情

    来某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闫某归还原告来某借款4000元,并承担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因闫某未履行,来某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闫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给申请执行人来某发放债权凭证。2018年5月,申请执行人来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卢氏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闫某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当地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闫某年老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日常生活所需靠政府低保。闫某的大儿子身患精神障碍,被送往洛阳市精神病院,每月由村委会负责300元的生活费,二儿子精神失常,外出多年没有音讯。执行干警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带领申请执行人前往被执行人家中确认,申请执行人来某主动放弃了对该案的执行,该案终结执行。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属于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是典型的“执行不能”。

    案例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封的车辆无法控制,执行不能。

   (一)基本案情

    介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张某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雷某某、张某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介某某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4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到灵宝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灵宝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某、张某珍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外省牌照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无其他财产。执行法院立即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仍未发现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查找,发出悬赏公告寻找二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在法定审理期限内一直未有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二)典型意义

    该案中,执行法院对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无法进行财产处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执行不能,待车辆实际控制或有其他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

    案例三: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执行不能。

   (一)基本案情

    李正某申请执行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正某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谢某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李正某申请强制执行。

    义马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4月13日依法对谢某拘留15日,谢某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谢某的财产线索。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时,穷尽调查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四:被执行人无资产,属于“空壳公司”,执行不能。

   (一)基本案情

    原告沈某与被告河南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渑池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某货款924698.56元及利息,被告河南某电器有限公司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沈某向渑池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河南某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土地和股权,在工商局均为零资金注册,两公司的厂房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无任何手续,无偿还能力。渑池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典型意义

    此案被执行人河南某电器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工商局均为零资金注册,无资产,均属“空壳企业”,该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系当事人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属于执行不能。

    案例五: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其他案件处分,负债较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不能。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滨区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被告刘某于2018年4月11日前偿还原告李某工程款18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因刘某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湖滨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住所地走访,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无工作单位,在外长期租住,靠外打工赚取生活费,名下无工商登记企业、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无对外债权,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有房屋但已被其他案件处分。被执行人刘某在执行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金额达九百余万元。申请人李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某新的执行线索,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典型意义

    此案被执行人债务较多,暂时没有清偿能力,在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到位,属于执行不能情形。

    案例六:被执行人资产已被他案多次查封,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执行不能。

   (一)基本案情

    张某霞与三门峡市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三门峡市某公司支付张某霞工资16527.76元。判决生效后,三门峡市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张某霞于2017年7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底停业,已资不抵债,负债近6000万元。如在先法院处置后,申请人恐难以受偿,申请人依法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通过破产程序重新分配财产。执行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移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法院破产审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该案依法终结执行。

   (二)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为实体企业,但已停业多年,负债较多,名下财产已多次被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无法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但通过“执转破”程序,可以对被执行人资产在各债权人之间重新进行分配,且职工工资为第一顺序清偿,申请人债权将可以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

    

责任编辑:xcc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508257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