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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院出台贯彻执行调解优先原则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6-25 10:42:29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为健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与衔接,完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贯彻执行调解优先原则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调解优先原则在执法过程中的实施。

    一是要求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利益诉求的重要选择。二是加强立案引导,在当事人申请法院立案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尽量建议当事人将矛盾纠纷提交有关调解机构调解,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三是强化诉前调解,各院设立诉前调解窗口,配备调解人员,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前。四是推行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庭中调解和庭下调解。五是开展巡回审判,在有关调解机构设立巡回法庭,人民法庭要在乡镇等设立巡回审判庭和诉讼接待点。六是推行诉后回访。对一些婚姻家庭、相邻、侵权、赔偿类的诉讼案件,在裁判后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在案件判决后,由原承办人与当事人所在地的调解组织联系,继续关注了解事情的发展变化,如发现有和解可能,可提请有关调解机构及时介入,彻底化解纠纷。七是扩大调解范围,在案件审理前可先就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在案件执行前,可先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调解,力争达成和解。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邀请有关调解机构人员参与执行工作,配合做好执行中的和解工作。八是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与衔接,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纠纷,积极引导其先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然后再立案。

    实施意见下发后,中院各部门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审判工作始终。中院民二庭在办案过程中,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加强与有关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争议焦点,积极探寻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措施,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仅三天时间,调解撤诉结案就达10件,一些多年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如上诉人曲铁芳与被上诉人梁国廷合伙纠纷一案,双方原系亲戚关系,因合伙投资经商发生纠纷,引起诉讼。从2003年开始,双方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和重审,曲铁芳又提出上诉。二审中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使这起长达七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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