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安排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二、这三年工作的重点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的重大意义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三个“事关”)。
四、这些属于黑恶犯罪
1、利用暴力、威胁、收买、宗族势力、帮派势力或恶名,干扰、操纵、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农村基层组织,为非作恶、祸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及违法犯罪;
2、以公司、宗教、团体为掩护非法牟利的“咨询公司”、“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及违法犯罪;
3、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暴力或软暴力讨债,专门受雇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插手债务纠纷、民间纠纷,替人 “撑场子”、“壮声势”、摆平事端的黑恶势力及违法犯罪;
4、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组织者、庄家、组织人员在赌场高利放贷、暴力护赌、追逼赌债,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的黑恶势力及违法犯罪;
5、隐匿在娱乐场所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卖淫;电子赌博、贩卖毒品和组织“黄赌毒”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及违法犯罪;
6、多次实施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及违法犯罪;
7、以访施压、敲诈勒索、收取非访好处的;或专门受雇于人,策划、挑唆群体性事件,组织、煽动群体性非法上访,插手医疗纠纷,聚众围堵正常办公、学校、信访、教学、医疗、生产、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及违法犯罪;
8、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强包强揽工程、收取“保护费”,或暴力抢占、强迫交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插手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厂矿企业建设,或在货运、仓储物流、客运市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垄断经营的黑恶势力及违法犯罪;
9、包庇、纵容黑恶犯罪,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10、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
五、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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