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4日下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院长李主臣担任审判长,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及第三人陕州区张湾乡关沟村村民委员会履行行政职责上诉一案。
唐某某发现在2015年12月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公布的安置房方案遗漏了自己的安置房,书面申请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政府超过两个月未予答复。唐某某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给予100平方米的安置房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原审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对唐某某的申请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常务副院长李主臣承办了该起行政案件。庭前详细查阅了全部证据材料,认真研究案情,制定庭审方案,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确保程序规范有序、审判工作细致到位。
庭审中,李主臣副院长依据各方陈述及证据总结双方争议焦点,并听取了各方辩论意见,整个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规范高效,庭审活动张弛有度、秩序井然。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最后陈述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并组织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张湾乡政府对唐某某的申请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李主臣副院长对上诉人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进行了释法析理,他叮嘱工作人员一定要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已为常态,此举对改革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同时也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