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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人员分类管理 制度的构想

——以陪审法官制度建设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8-09-04 09:04:31


一、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司法改革中的审判团队与传统意义上的审判组织有所区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所谓审判组织,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行使审判职权时所采用的内部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通常有二种:独任制、合议制。独任制审判组织主要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以及其他使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表现为由一名法官独任行使审判职权。合议制审判组织主要适用除独任制之外的其他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表现为多采用合议庭形式审理案件。合议庭是合议制审判组织的具体表现,即由审判人员或者审判人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行使审判职权。审判组织强调的是审判权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审判权的组织表现形式。审判团队则不同,它强调的是围绕着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应当配备什么样的人员队伍,通过职责分工、团队作业,更加高效有序的行使审判权。

审判团队的核心,是行使审判权能的审判组织。但是从当前司法改革实践来看,在审判团队建设上,似乎更加注重员额法官个人的选拔和使用,而忽略了审判组织的整体建设。从部分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看,有些法院采取1+1+1的审判团队建设模式,即由一名员额法官,加上一名(或若干名)法官助理,加上一名(或若干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行使审判权。这种审判团队建设模式,对于基层法院独任制审判,是合适的。在这种审判组织中,由一名审判人员就可以行使审判权能。但是,在中、高级人民法院中,这种以一名员额法官为核心来组建审判团队的模式弊端就会比较明显。

假设A中级人民法院有10名员额法官,分别是1-10号员额法官,并且为每一名员额法官配备两名助理,一名书记员。在这10个审判团队中,每一个审判团队的核心是一名员额法官,要求只有员额法官才能行使审判权。在工作中,模式一:1号员额法官承办一起民事二审案件,在开庭时,需要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实践中,1号法官往往会在其他9名员额法官中寻找两人,与其一起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在这种工作模式下,假设有2号、3号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但实际上,这两位员额法官各有其自己主审的案件,对于1号法官的案件,只是陪审,甚至对案情也是只了解个大概。这种审理模式下,就实质而言,与改革前将案件分配到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名下,根据开庭需要再临时组成合议庭,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在这种模式下,甚至有可能出现陪审的员额法官在案件开庭审理、庭审调查、案件合议时应付了事的情况。模式二:假设某地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如果每次案件开庭都有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就意味着每位员额法官既要主审自己的案件,又要承担起陪审的任务。即单位开庭时间内,三名员额法官的案件产出量只有一件案件。案件办理效率不高,“变通”起见,干脆由一名员额法官带着两个法官助理(助理可能是有审判职称即原先曾经是经过人大任命的审判员或者本院任命的助理审判员,也可能是没有审判职称的年轻干警)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这种模式下,没有进入员额的审判人员能否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行使审判职权?如果说是,理由是他们曾经经过一定程序,被任命为审判员或者助审员,在其审判职称没有被免除的情况下,作为合议庭成员,是合适的。但是,这样的工作模式中,现实中的法官助理,承担的却是审判职权,而身份上是法官助理,待遇上更是与员额法官差距较大,在工作态度、积极性上,是有波动的。如果说否,理由是审判权能只能由员额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享有,那么这种员额法官加法官助理组成合议庭的形式就是违法。

也就是说,按照现有的审判团队建设模式,无论以上两种模式哪一种,弊端都是十分明显的。因此解决这个矛盾,应当从加强审判团队中审判组织建设入手。

二、法官助理工作现实困境

以A市中级人民法院49名法官助理为考察对象,该49名法官助理为员额法官以外的通过司法考试或者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因审判人员分类管理需要,确定为法官助理的人员。其中9人在综合部门工作,其余40人分布在其他各业务部门。

以较为典型的民事审判工作为例,该院现有6个民事审判庭,有法官助理15名(其中3人未经任命助理审判员,主要承担书记员或内勤工作),审判庭人员组成模式为:3名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其中一名员额法官为庭长,承担了更多审判外工作,办案任务为其他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50%,12名法官助理均为具有审判职称的非员额法官,均独立承办过案件。员额制度改革后,员额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权,审判流程系统随机分配案件至每名员额法官,每个庭的两名法官助理主要工作任务是与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及辅助办理案件,案件来源主要为庭长系统里另一半的案件数量以及其他两名员额法官分配的案件。

存在问题有二:1、合议庭人员组成不符合改革要求,法官助理不应作为合议庭人员参加庭审;2、法官助理陪审工作量大,审判效率低。以某民事审判庭为例,2018年上半年共开庭审理一、二审案件230件(部分系列案合并审理算一次开庭),平均每月开庭38件,大部分案件都是由2名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严格按照要求,由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那么38件案件均需要员额法官参与,将极大地耗费员额法官的审判精力,势必影响审判工作效率。

解决这一矛盾有两个途径:一是提高员额法官数量,保障员额法官办案时间。但是,员额法官数量已经根据政法编制人数、受理案件数量、人案矛盾比,严格划定了员额法官的比例和数量。二是提高法官助理的数量和素质。严格按照改革要求,由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让法官助理更多的进行报告起草、文书草拟、流程报结等工作,员额法官重在开庭审理、梳理法律关系,确定判决思路,裁判文书把关工作。采用此种方案,需要法官助理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与员额法官形成比较默契的工作模式。但是,受编制所限,招录到法院的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数量非常有限,同时也需要在业务上经过锻炼才能更好胜任工作。

三、建立以员额法官为核心、陪审法官为辅助的新型审判组织是完善审判团队建设的重要举措

建立陪审法官制度的现实基础是审判工作内容本身的差异性。程序性,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特征。在案件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都有着不同性质、不同任务量的具体工作。以民事一审案件而言,从人民法院立案到案件审结卷宗归档,几十项工作环环相扣密不可分。但那是这些工作在性质上又是不同的。究其性质,大体可以划分为审判工作、辅助性审判工作、审判辅助工作三大类。所谓审判工作,就是作为员额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承担的主持案件审理、庭审,组织案件合议,审签文书等核心工作,这类工作应当由员额法官承担;辅助性审判工作,是相对于核心性审判工作而言的,是指参与协助调解、参与案件庭审、评议等相对于核心工作而言,属于配合性、辅助性的审判工作。这类工作由陪审法官承担。需要明确的是审判工作和辅助性审判工作是合议庭职能的不同分工表现,也是审判组织建设中最重要的一环,这项工作就是陪审法官发挥作用的舞台。审判辅助工作,是相对于审判工作整体而言的,出于保障审判工作,出于辅助地位的工作,如庭审记录、文书送达、通知开庭、卷宗整理等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书记员承担。

具体操作流程而言,员额法官作为案件承办人,对所带领的审判团队进行案件审判数量和质量上的总体把关和统领,案件进入员额法官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后,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具体完成安排开庭时间、发送开庭传票等开庭前准备工作;员额法官与陪审法官具体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庭审,庭审结束后及时对案件进行合议,对于案情简单、程序不繁琐的案件,员额法官可以当即将案件分给审判团队的陪审法官进行文书的草拟工作,对于需要进一步调解或者调查的案件,及时安排陪审法官或根据团队工作量安排决定由员额法官自己处理,草拟文书的审签一律由员额法官把关,保证权责相统一;文书送达、卷宗扫描、流程报结等结案辅助项工作由书记员完成。

四、建立陪审法官制度的必要性

(一)能够充分保留人民法院审判力量

明确陪审法官具有与员额法官一样的法官身份,能够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判,这样能充分调动合议庭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陪审法官的工作主动性。在当前人民法院中,中基层法院35岁以下青年干警中,有相当一批干警具有中央政法编制,且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相关职业资格。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年轻干警被安排在行政部门,没有能够进入法官助理序列,造成审判资源浪费。经过数年的过渡期,这些干警中很大一部分人可能最终会彻底失去进入法官助理序列甚至成长为员额法官的机会。从人民法院中具有政法编制、原先已经经过人大任命的审判员或者本院任命的助理审判员中择优选拔作为陪审法官,通过明确法官身份将其保留在“法官队伍”当中,能够更大限度保留人民法院宝贵的审判力量。当然,法官的选拔是优中选优,作为员额法官承担大的责任,因此在案件办理上,应当更多的承担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理,在待遇上,相对于陪审法官也应当获得更高的物质待遇。

(二)能够切实提升审判组织审判效率

相对稳定的审判组织,能够增进成员间工作的默契程度,确保工作运转顺畅。在现有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制度框架下,作为员额法官和陪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时是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但都应当承担案件审判责任。在案件分配上,无论是电脑随机分案还是人工分案,分案的对象是审判团队中的审判组织,对于所分到的案件,作为审判组织中的员额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陪审法官的工作能力,采取有限制的二次分案。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有员额法官承办,陪审法官协助员额法官进行审理。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分配由陪审法官承办,员额法官监督把关。这样做的优势在于可以在审判团队内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同时又能继续贯彻案件责任制要求。  

(三)能够合理划分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工作职能

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对法官助理的定位不准,有的法院将法官助理工作“审判化”,即由法官助理承担相当多的员额法官享有的审判权能,造成“工作越位”。还有的一些法院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在工作任务上同等对待,承担起大量的辅助性工作,使员额法官成为“孤家寡人”,大量的辅助性审判工作无人分担,员额法官的工作压力陡然增大。现在明确将具有审判职称的优秀审判人员选拔进陪审法官的序列,能够进一步明确陪审法官的工作职责,做到“站位不越位”,成为审判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力量。

(四)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官管理体系

在合议庭中,员额法官和陪审法官均具有法官身份,员额法官对承担主审任务的案件质量负责,陪审法官对员额法官分配至其名下的简单案件质量承担责任。在人员管理上,对主审法官和陪审法官应采取不同的管理考核模式。对于主审法官而言,重点应当从承办案件的整体质量和审理效率层面进行考核,具体如庭审质量、合议质量、文书质量、案件办理周期、当事人服判息诉情况等方面。对陪审法官而言,考核管理应当从完成主审法官所分配的简单案件情况、其他辅助性审判工作完成情况、任务完成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入手。对两类法官的管理应当有所区别,各有侧重。

(五)能够促进法官队伍健康成长

如果脱离审判核心业务,仅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即便通过选拔进入员额法官序列,也不能马上适应审判工作。审判能力的培养、审判经验的积累不是一纸任命就能获得的。优秀法官的成长,必须在审判实践中获得,必须能够在工作中接触到审判工作(而非辅助工作),陪审法官就是员额法官成长的平台。通过长时间的团队作业和工作磨合,作为领头羊的员额法官,能够对陪审法官的工作能力、理论功底、工作质效进行更加全面直观的了解,对于评价陪审法官的工作,更加客观准确。在相对稳定的审判组织中,员额法官能够在工作中有针对性的对陪审法官进行“传帮带”,能够帮助陪审法官尽快成长成为能够独当一面的员额法官。

五、陪审法官制度构建探索

(一)陪审法官组成

现阶段,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组成已经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转变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中既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也有任命或聘用的书记员,其中任命的书记员中很大一部分通过了司法考试,一部分人员在改革前参加了初任法官培训,但因改革而未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一部分人员因司法改革未参与培训,一直从事综合工作或者审判辅助工作。

结合现状,已经任命过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当然可以成为陪审法官的候选人,但是,未入额的审判员大部分为快退休或者多年从事综合工作的人员,精力、热情已大打折扣或者不可能继续参与审判工作;对于年轻的助理审判员们,大多对审判事业充满了激情,希望继续进步,成长为一名员额法官,他们可以成为陪审法官的中坚力量;对于经培训未任命以及招录到法院从事两年审判辅助工作的人员,他们已经具有了独当一面的能力,可以成为陪审法官的重要补充;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或者聘任制书记员因专业素养及责任承担等问题,暂时不能成为陪审法官,可以因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招录到法院而发生转化,现阶段他们的重点工作应当是做好辅助性审判工作。

(二)建立进出有序、严格考核的陪审法官制度

陪审法官是法院重要的审判力量,为员额法官队伍提供了的重要储备,能够保障员额法官队伍有序更替。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主业,法院应当尽量多的将满足陪审法官条件的审判辅助人员投入到办案一线,使审判辅助人员找准自己的定位,与员额法官形成默契的工作状态。

1、坚持自愿为原则

为提高审判团队的工作热情,陪审法官的选拔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对于不愿意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审判人员,可以分流到其他岗位,对于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人员应给予积极支持。

2、实行双向选择优化审判团队

在审判团队的建设上,充分考虑员额法官与陪审法官的意愿,进行双向选择,自愿组成审判团队,提高审判团队的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团队的审判效率。

3、建立业绩考核内外评价机制

在电脑随机、自动分配案件到案件数量最少的员额法官流程系统的基础上,审判团队办得案件越多、分的案件也就相应的多,结合审判质效考评体系,每个员额法官的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等评价指标会有一个纵向比较即外部评价;在审判团队内部,员额法官可以根据陪审法官的工作内容、数量、效果进行一个内部评价。内部、外部评价相结合,可以整体上对陪审法官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的评估,为员额法官选拔提供重要的参考。

(三)审判团队建设构想

以A中级人民法院6个民事审判庭为例,现有员额法官18名,法官助理15名,书记员12名,设计安排满足3+2+2组成模式,但是存在前面所说两个弊端。建立陪审法官制度,使员额法官拥有更多理论研究、思考时间,审判人员组成也更符合司改要求,但是法官助理配置不满足1﹕1的比例,员额法官承担了更多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按照现有审判庭机构设置,提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数量,使审判组织形成3+3+3或者3+3+2模式,为每一名员额法官配备一个陪审法官,准确厘定员额法官与陪审法官的关系,让陪审法官参与案件审理,帮助员额法官完成各种审判辅助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

在司法改革工作稳步推进的时期,改革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到进一步完善审判团队建设当中。而作为审判团队的核心,即审判组织建设,则应当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员额法官制度基础上,建立并完善陪审法官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合理划分员额法官与陪审法官工作职责,实现员额法官、陪审法官分类管理,确保改革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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