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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拒执罪获刑仍不悔改 司法拘留再次惩戒

  发布时间:2018-09-18 07:10:10



    渑池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高某刚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执行。其间高某刚因拒执罪被判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2018年9月15日,该院执行一团队对被执行人高某刚处以司法拘留15天。

    2013年1月18日,杜某涛以做生意为由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并向王某某出具借条一张。高某刚作为担保人向王某某出具借款担保,自愿承担担保责任。2014年10月15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某涛给付原告王某某10万元及利息;被告高某刚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一直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5月25日,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1月3日,执行干警查询到高某刚在中国民生银行自己所开账户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己所开账户都有往来交易。随即,本院对以上二个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从本院领到从高某刚账户上划拨的执行款24600元。

    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高某刚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被执行人高某刚仍不知悔改,不但没有积极想办法履行判决义务,反而藏匿行踪,躲避执行。9月15日,执行干警接到举报,称在洛阳市新安县发现被执行人高某刚的行踪,执行干警立即集结出动,迅速赶往新安县将被执行人高某刚当场控制,并带至法院。在执行干警对其耐心释法明理和说服教育无效后,遂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天。

    法官提醒,法院的判决不是一张白纸,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是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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