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近日三门峡中院制定下发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案件实行司法救助的规定》,对涉军维权案件采取五项措施加强司法救助。
一是对军人军属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计算,均减半交纳。
二是军属申请司法救助,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生活来源的;(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证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三)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是义务兵申请司法救助的,除提供身份证明外,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免收全部诉讼费用。
四是在执行阶段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对无法执行的涉军案件,优先给予适当经济救助。
五是应军人或军属申请,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从司法救助基金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