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从儿科发展看少年法庭建设

  发布时间:2018-09-29 08:31:38


    内容摘要:

    近年来,由于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持续下降趋势、司法体制改革的“量化”性要求及家事审判改革的影响等因素,少年法庭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生存危机”。我国少年法庭三十多年来所积累和形成的少年审判工作特色逐步弱化。但是少年法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教育挽救孩子的工作就像治愈生病的孩子。一个孩子的犯罪和一个孩子的生病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类同性。笔者对比儿科的发展提出一些针对少年法庭的建设意见。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儿科 少年庭

    未成年人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也是每个家庭的希望。作为一个拥有3.1亿18岁以下少年儿童的国家,我们国家在促进儿童发展方面仍面临不少挑战。成人社会的儿童观有过大致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认为儿童和成年人没有什么区别,第二个阶段是认为儿童只是缩小的成年人,第三个阶段是认为儿童是与成年人本质不同的独立的个体。所以基于这种儿童观,在医学上则主张不能由普通医院去给孩子看病,也不能用给成年人的药去医治儿童得的病,而是应该由独立的、特殊的、专门的儿童医疗体系,包括专门培养的专业儿科医生、专门的儿科科室甚至儿童医院,专门为儿童研发的专用药物、专用诊疗器具等。儿科医学如此,少年审判亦是如此。一个孩子的犯罪和一个孩子的生病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类同性。下面笔者对比儿科的发展给予少年法庭的建设一些参考意见。

    一、完善机构机制

    (一)儿科发展情况

    从儿科的发展历史来看,从15 世纪至 16 世纪文艺复兴后,欧洲的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医学的进展也非常快,但是此时的儿科仍隶属产科和内科, 是按照病儿的年龄分别由产科医生和内科医生来诊治。直到1820 年,世界上第一个儿童医院在巴黎建立 , 1834 年世界上第二个儿童医院在俄国建立,规定儿科学为医科学生的必修课。至此,儿科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学科。我国中医儿科起源比较早,从扁鹊“为小儿医”至今已有2400余年,从宋代钱乙建立中医儿科学体系也有近900年。在唐代已有了太医署正规培养5年制少小科专科医生的方式。进入19世纪之后,西方的儿科学发展非常迅速,随着商品、教会进入到我国。到19世纪下半叶我国开始设立妇孺医院儿科病房和门诊。2016年《中国儿科资源现状白皮书(基础数据)》当中公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数据,包括现有儿童医院43所,有儿科的综合性医院7296个,基层医疗机构45571个 ,统计出了全国儿科医生的总数为135524名(广义的儿科医生,包含儿内、儿外、儿保、儿眼、儿耳鼻喉-头颈、儿口腔、儿皮肤、儿超声、儿放射、儿麻醉)。[]

    (二)少年法庭现状

    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四级法院共设立少年法庭2300 多个,但合议庭仅有1000 多个,而且很多法院的少年法庭还存在“机构挂靠”的情况,高级法院以上的少年法庭机构建设也不完善。高级法院当中,只有北京、上海、河南、甘肃4 省市的高级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目前全国法院少年法庭组织形态多样,模式多达6 种,包括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少年家事审判庭和跨区域集中管辖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庭。其中少年法庭模式不相同,其受案范围、制度机制、审判管理也均不相同。特别是有的少年法庭把部分与未成年人无关的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审判,基层法院更是没有足够的法官组成专门的少年法庭,往往是不区分成年与少年随机分案,案件分给哪位法官就由哪位法官办理。少年法庭案件受理和审判模式不明确不统一,造成了少年法庭的无所适从,难免被其他类型的案件侵占。

    (三)域外经验做法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史,早期都没有设立单独的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机构与审判程序。美国伊利诺伊州议会通过的《少年法院法》是学界公认的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未成年人的成文立法,也是根据该法案美国也是世界第一个少年法院于当年成立。[[美] G. D. 罗宾: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周永刊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86 年第 3 期 ]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由未成年人法院、司法系统处理的未成年人违法 、犯罪行为 。二是由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的犯罪行为。三是身份犯,即未成年人所构成的违法,例如非法辍学行为,而此类犯罪也是由未成年人法院管辖。

    20 世纪70 年代,美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增长较快,有些州倾向于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适用成人刑罚。但是直到2007年,也并没有官方数据显示未成年犯被像成人一样的起诉。而且,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纷纷开始实施未成年人的特别司法程序。

    加拿大已经采取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并且努力将未成年的犯罪人融入到社区中,期望他们的生活能更加积极而不是再去犯罪。奥地利则尝试着采取受害人与犯罪人的和解程序。而新西兰重构了他们司法体系,着重参考了当地土著毛利人实行的方法,其中包括通过家庭中心法提高未成年人的复归率。西方各国普遍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司法程序改为再教育与社会化的非刑罚化手段。

    我国香港地区没有独立的少年法院,少年法庭主要是设立于各区裁判法院之内,如东区、西九龙、九龙城等都具有少年法庭。其主要受理针对儿童( 14 周岁以下) 和少年( 14-16 周岁)除杀人罪之外的刑事指控,10 周岁以下的儿童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法庭也处理未成年人( 18 周岁以下) 抚养和监护案件。往往判决前法官还会考虑制作判决前的报告。香港的少年法庭借鉴了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选择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民合一审理模式,这也为内地审判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些的借鉴。

    (四)机构完善建议

    少年法庭的主要职能是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矫治未成年罪犯。多年来少年法庭应受理哪些案件一直存有争论,全国法院也都不统一。建议将以下案件统一纳入少年法庭审理 :一是未成年人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二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其中包括未成年子女抚育纠纷、抚养纠纷、收养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这当中不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事纠纷则不由少年法庭审理。三是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未成年人减刑、假释案件、未成年人行政诉讼案件,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也应纳入少年法庭审判的范围。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开展对未成年人综合审判也是大势所趋。目前应当加紧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试点进行评估,总结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经验,从而确立少年法庭主要的发展模式。

    二、加强学科教育,注重人才培养

    我国现阶段儿科医生主要来源于三方面: 一是医学院校中临床医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二是读儿科学专业的研究生。三是其他二级学科或者三级学科的研究生。往往从招生到实际走上儿科医生岗位,中间需要八年的时间才培养出一名儿科医生。即便是全科医生在接诊儿童之前还要进行儿科培训,进行相关训练,提高诊疗能力。在进入到儿科科室后也经常性的进行交流、学习。开展各种交流学术报告活动,并选拔出优秀人才到国外进修,及时了解学习该专业的最新成果与前沿技术。而外出人员回院后则根据本院的发展情况因地制宜的发展新技术和引进新项目。

    医学院的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有专门的儿科学课程学习,有些院校则开设了儿科系,反观法学培养,我们没有涉及针对少年法律方面的课程与学习,在进入法院工作后也没有相关知识的专业培训。而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之间的整合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标准的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民事审判,还要精通刑事审判。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和认知能力都区别于成年人,所以未成年人审判不只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也很需要能够掌握未成年人心理与未成年人顺利沟通的额外审判技能。所以少年庭法官也应该对发展心理学等相关领域有所了解。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接下来各法院的审判团队通常由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法官助理承担着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和撰写文书等辅助性的工作,因此少年庭的法官助样也需要具备刑事和民事的双重业务知识,还需要运用未成年人心理学知识。目前也有一些法院通过组织法官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统一培训,弥补法官和辅助人员在心理学方面存在的短板,这是值得借鉴的探索。

    当前,美国、英国、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均要求作为少年法庭的法官除具备一般法官任职资格外,还需具备额外的资格或接受特殊的培训,需要通晓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相关理论。例如英国《1954 年少年法庭(组成)规则》当中规定:“获甄选而担任少年法庭法官的裁判官,必须具有在处理青少年案件方面的特别资格”。新西兰的《1989 年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令》也规定 :“区域法院法官获委任为少年法庭法官的,必须具有所需的训练、经验、性格,及对不同文化观点的了解与认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少年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于2003年 10 月 14 日公布了“少年法院院长、庭长及法官遴选办法”的规定,少年法院的院长及法官必须对少年保护具有较高学识、经验、热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历次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当中,对于少年法庭法官的任职资格也有一些规定,如“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并且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等,但均不够具体。笔者认为,应当将少年法庭法官专业化纳入司法改革大局当中统筹考虑,从而制定统一明确的少年法庭法官的任职资格,员额标准、细化任职条件、审查认定办法。与此同时,也需建立合适少年司法运行规律的考评机制,因为挽救孩子的工作,不仅仅是案件的审理,如果要进行量化考核,那么庭审以外的社会调查、跟踪帮教、社会观护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也应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三、用药与量刑

    我们国家高度重视儿童用药,为了保证儿童用药的安全,近些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严格了儿童药物的审评审批,同时积极开展儿童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并启动针对药品说明书儿童用药信息的修改等工作[C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儿童用药安全座谈会[EB/OL].http://www.sda.gov.cn/WS01/CL0050/72113.html]。2013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药物创新的意见》鼓励研制儿童用药[CFDA.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药物创新的意见[EB/OL].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78576.html]。从鼓励企业进行积极研发儿童专用剂型与规格方面,到加快审评立题依据充分并且具有临床试验数据支持495中国药物警戒第 10 卷第 8 期 2013 年 8 月 ,August, 2013, Vol.10, No.8注册申请,以及在定价、招标、医保等方面鼓励针对儿童专用剂型和规格研发。并且健全了儿童用药管理的相关制度,完善了儿童临床用药规范,鼓励企业完善说明书中儿童用药信息,强化儿童用药的不良反应监测与再评价,加强儿童用药管理。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 、 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7条和第49条也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死刑适用的排除或限制等方面,体现出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特别从宽的刑事政策,并且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也从未成年人适用的罪名、刑种、刑罚裁量以及减刑、假释等方面予以从宽,体现出了针对未成年犯特别处遇的刑事政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仅要具体的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还要考虑到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真心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妥善的处理。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具体的对未成年人刑罚裁量标准

    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科学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自由倾向。从而实现同罪同刑,量刑均衡化,避免出现量刑不统一,地区差异、法院差异、法官差异等因素造成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过大差别。同时,随着办公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量刑也要依靠科技来支撑。运用电脑量刑是一个发展方向,建议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的组织下共同推进。

    (二)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状况,实施个别化刑罚

    针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的刑罚方式,并不是说要求我们像德国等国家那样设立单独的青少年刑法,而是要有不同于成年人的基本理念。最主要的体现在缓刑和假释制度上。例如,成年人想要获得假释应当服刑一段时间以后才可。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报应刑对未成年人的作用几近于无[ 李斯特. 德国刑法教科书[M]. 徐久生,译. 北京: 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0: 214.],因此可以通过立法使未成年人不再受此刑期的约束。并且,随着减刑制度的改进,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立一套独立的减刑考察机制,对其减刑条件、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进行特殊的规定。总的来说,对未成年犯应当采取刑罚个别化原则,即反对以离开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为标准来科处统一的刑罚,主张应该按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科以与此相应的不同的刑罚,由此使犯罪人能够回归社会。[ 木村龟二. 刑法学词典[M]. 顾肖荣,郑树周,译. 上 海: 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 416.]

    (三)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酌情处罚的依据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该项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特别是判处非监禁刑的依据,已经不存在问题。但是,能否将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利信息作为予以从重处罚的依据,目前仍有争议。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依据,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教育情况、家庭背景及一贯表现的综合性评价,如果未成年人是初犯、偶犯,社会调查报告反映出其一贯的表现良好,并且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那么,如果社会调查报告反映出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很差,主观恶性较深,当然也是可以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或不判处缓刑的依据。不过,社会调查报告的应用在法庭上要接受质证和辩论,同时要接受被害方、检察官及被告人的监督。

    四、联合合作推动发展

    2016年,新华医院发起的成立“中国综合性医院儿科联盟”,该联盟首批成员单位共有14家,包括中南大学湘雅二院、湖南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等。联盟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在综合性医院儿科当中形成共识、形成合力、共享资源。今后将在技术推广、科研协作、人才培养、管理培训、学术交流、学科建设等方面交流协作,从而提升联盟医院儿科医疗的整体水平,最终服务于国家整体发展的战略,提升中国儿科学科的国际地位与影响力。

    少年法庭也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同时形成完善的公、检、法、司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少年司法机构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打破原有司法机关闭门办案的模式,加强横向和纵向的联系,建立少年法庭之间、少年司法机关之间、少年司法机关和社会有关组织、人员的紧密联系,从而形成理念趋同、资源整合、联系紧密、不断创新的综合治理的机制。

责任编辑:xcc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94810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