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题活动开展以来,义马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为突破口,维护当事合法权益为立足点,真诚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力争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全力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近日,一起二十六年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该院院长董书军的关注指导下,经过该院民一庭法官耐心、诚心、苦心的调解,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告钟小妮,中年妇女,现年36岁,洛阳市老城区人,父母原系义马煤业集团跃进矿职工,其父不幸因公伤亡。因不幸遭遇患精神病二十六年,与年迈退休母亲相依为命艰难度日。原告母亲诉称,1984年因被告义煤集团某矿保卫科人员怀疑年仅10岁的钟某拿了别人的手表,不经家长同意擅自把孩子叫到保卫科询问、恐吓,致使钟某患精神病,长期在洛阳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已造成终生残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64万元。被告某煤矿拒不承认恐吓钟某,辩称其精神病系家族遗传,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但钟某的监护人张某以鉴定会加重病情为由拒绝到外地鉴定。与此同时张某多次到义煤集团、三门峡政法委、省信访局上访告状。
董书军院长对此案高度关注,要求从保护儿童妇女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来办理此案。为此,他多次召开审委会讨论案情,不顾工作繁忙到有关单位协调亲自督办,要求承办法官以专项保护活动为契机,提高办案效率,全力以赴化解矛盾。在院党组的全力支持下,民一庭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制定周密的办案计划,全身心投入案件的调解、化解工作。为取得原告监护人和代理人的充分信任,他们多次到受害人家中推心置腹的与监护人谈心,不厌其烦讲法理、讲道理、解心结,最终获得了原告方的信任,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与此同时,为做好被告方的思想工作,他们多次到作为被告方的某煤矿,召集该矿的主管矿长、企管科长、工会负责人、劳资科长等进行座谈。董书军院长在百忙中抽出时间亲自出席会议,听取各方意见,从乐善好施、助人为乐到关爱弱势群体、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入手,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20余个工作日的不懈努力,被告方最终愿意承担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并同意每月补助原告生活费1000元,双方取得谅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使这起长达26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原告母亲张某感到女儿后半生有了指望,称赞法官的为民情怀,也一再对人民法院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