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以自己在互换的土地上拉砖建筑围墙,被同村村民无理阻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原来,原告为了在自己房前争议的土地上拉砖建筑围墙,被同村村民阻挡后,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经当地乡政府调查作出张某兑换土地有效的处理意见。审理中,被告提出张某在其使用的土地上私自建房,不讲土地政策的规定,不顾其他使用权人的利益,自己绝不答应。
渑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虽然提交了其反映事项处理意见、证人证言,但该证据材料无法确认该案涉争议场地的面积、四至及空间位置,亦不能提供该场地属于原告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审批手续。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