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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脱落击伤人 后续治疗费仍需赔

  发布时间:2010-07-21 08:33:26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近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某公司因高压线脱落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受害人王某82434.78元,保护了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女,25岁,无业,义马市新区办事处卅铺社区人。2006年3月9日,被告方义马市某公司的高压线突然断裂掉到原告家的电线上,造成正在用洗衣机洗衣服的原告被电击伤。经鉴定,结论为:脑损伤(电击)所致精神障碍、继发性癫痫,与电击有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程度为中度五级伤残,心脏损伤为躯体伤鉴定范围,无法评定损伤程度,后期治疗费用无法评估,对是否需要终身护理未作评定。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协议,2008年2月,原告提起诉讼,义马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2216.1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中级人民维持原判。2009年8月6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赔偿2008年6月底以前的费用后,2008年6月底以后原告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每年为周期,经法院判决执行。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原告先后在义马市人民医院、义煤总医院住院继续治疗。期间曾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继续诊断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82437.78元。在多次和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特向义马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义马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二被告某公司及其供电分公司辩称:本案的事实已经法院终审判决,根据一事不再二审的原则,本案的赔偿只能就原审未处理的部分提出请求,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该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供电分公司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即在该线路上方架设高压线路,留下安全隐患,某公司供电分公司高压线路断裂坠落到低压生活用电线路上造成触电事故,原告无过错,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应由其法人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前的判决中被告对应承担的此次事故责任也无异议。原告是对第一次赔偿后继续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再次提出赔偿诉讼,此前鉴定结论对脑以外的损伤无法评定,且原告再次起诉前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也已认可原告还需继续治疗,故被告提出一事不能二审的理由不成立。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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