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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遇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8-11-29 16:00:41



    自二战以后未成年人犯罪就成为了席卷全球的社会问题,一些犯罪学家与刑法学家将其称为“难以医治的痼疾”。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前些年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近几年呈现出了逐渐下降的趋势。以三门峡地区为例,2013年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8件175人,2014年101件154人,2015年72件111人, 2016年77 件113人,2017年70件94人,除2016年案件数量和被告人数有轻度增长外,统计区间案件数量及被告人数呈逐年下降态势。

    “处遇”一词是treotment,traitement等词的译词,它含有吸入、处理、对待、治疗等意思。行刑社会化中的处遇应做广义上的理解,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如何对待和处理罪犯,包括将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适用,罪犯隔离于社会,在监狱内进行改造的处遇形式和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对其进行改造的处遇形式。人性、谦抑是现代刑法的精髓。教育挽救孩子的工作就像治愈生病的孩子。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仅要具体的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还要考虑到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真心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妥善的处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一、制定具体的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裁量标准

    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科学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自由倾向。从而实现同罪同刑,量刑均衡化,避免出现量刑不统一,地区差异、法院差异、法官差异等因素造成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过大差别。

    量刑不是法官的独角戏,也是诉讼参与人共同的任务和责任。《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哪些人可以参与量刑程序,如何参与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少年刑事审判当中,要进一步发挥社工,如负责社会调查报告的人员的作用,使其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比如可以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等。同时,随着办公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量刑也要依靠科技来支撑,运用电脑量刑是一个发展方向。

    二、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状况,实施个别化刑罚

    针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的刑罚方式,并不是说要求我们像德国等国家那样设立单独的青少年刑法,而是要有不同于成年人的基本理念。最主要的体现在缓刑和假释制度上。例如,成年人想要获得假释应当服刑一段时间以后才可。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报应刑对未成年人的作用几近于无,因此可以通过立法使未成年人不再受此刑期的约束。并且,随着减刑制度的改进,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立一套独立的减刑考察机制,对其减刑条件、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进行特殊的规定。总的来说,对未成年犯应当采取刑罚个别化原则,即反对以离开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为标准来科处统一的刑罚,主张应该按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科以与此相应的不同的刑罚,由此使犯罪人能够回归社会。

    三、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酌情处罚的依据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该项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且该项制度在实践中对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科学、合理地定罪量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特别是判处非监禁刑的依据,已经不存在问题。但是,能否将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利信息作为予以从重处罚的依据,目前仍存在争议。建议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依据,其理由为: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教育情况、家庭背景及一贯表现的综合性评价,如果未成年人是初犯、偶犯,社会调查报告反映出其一贯的表现良好,并且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那么,如果社会调查报告反映出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很差,主观恶性较深,当然也是可以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或不判处缓刑的依据。不过,社会调查报告的应用在法庭上要接受质证和辩论,同时要接受被害方、检察官及被告人的监督。

    四、建立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于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从而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它的适用范围也并非局限于简易程序案件,即便是涉及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复杂案件,只要被追诉人能够满足该制度的适用要件,即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保证案件的准确、及时处理。“认罪认罚从宽”不等于当然或必然的从宽处理,对于“从宽”的适用是在结合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等具体问题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而得出意见的过程,即便是对刑事责任能力较于成年人欠缺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在适用“从宽”问题上严格把握实质性认罪认罚的标准,不能够一律从宽,更不会法外从宽。

    五、坚持非刑罚化倾向,完善保护处分制度

    除去极少数少年惯犯外,未成年犯罪人一般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犯罪人,或者说不是以成年人为基准的刑法所规定的典型犯罪人。目前我国已经针对未成年犯规定了大量非刑罚的惩戒手段,例如训诫、赔偿损失、具结悔过、建议行政处分等,但这些执行手段只是一些严厉刑罚的替代措施,缺乏保护处分的性质,依然具有浓重的报应刑色彩。对此,应完善我国的保护处分制度,总体方向应当是尽量限缩拘禁性措施,扩大社区性措施,建立社区保护处分--中间保护处分--拘禁保护处分为一体的和谐的保护处分体系。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罚款、责令严加管教、社会服务、假日生活辅导等措施来替代当前存在的大量刑事处分措施,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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