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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调查要件

  发布时间:2018-11-29 16:04:59


    近年来,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该类案件呈现出由赌博债务等违法行为演变而成的特点,还有存在涉嫌虚假诉讼、非法集资犯罪等特点.这些新情况/新特点为审理中的案件事实认定带来了困难,需要法官在庭审调查环节准确判断民间借贷纠纷是否真实存在,进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判决。

    一、审前准备的注意事项

    由于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多样化,法官在审理前一定要认真阅卷,通过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的分析,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的相关内容,分析是否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确原告应当提供的证据,以及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这样有助于法官在庭审中,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依法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查明案件事实.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官在阅卷时,如果发现原告主张支付的是现金,或者没有借条、欠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姓名等情形的,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以便查明有关案件事实。这就需要在送达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在邮寄送达材料中特别注明,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以更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庭审调查的事实要件

    本文所指的庭审调查事实要件,是指法官在审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作出判决前所需要查清的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有意(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或无意(认识不到有关联性的事实)的因素,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官作出判决时所依据的事实,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这就要求法官应当明确在庭审中应当调查的有关案件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其关系.要重点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职业/身份。在自然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职业身份与经济能力(出借能力)、交易习惯/交易方式、是否涉及虚假诉讼、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等有密切的关系,需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并进行质证查实。同时要重点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如何认识的、是何种关系、认识时间长短/来往是否密切/经济往来是否频繁等。查明双方当事人的职业身份及相互关系,有助于法官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款的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借贷的金额是否符合常理等.在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询问见证人、担保人等,以便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

    (二)双方有无借贷意思表示。自然人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形式,除借款合同外,大多表现为欠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债权凭证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较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除了查明这些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外,还要注意审查债权凭证的具体内容.如果意思表示形式为借据/借条、借款合同,要重点查明是否有利息的约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和利率;是否有还款期限的约定,是否有逾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的约定等。如果意思表示形式为欠条,要重点查明欠条的形成原因(即欠条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并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处理。如果意思表示形式为收据的,要重点查明收据的形成原因和过程。如果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表示其借贷意思的,在审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在重点查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等事项后,以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款项的交付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未生效.根据这些规定可知,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以款项交付为生效要件.这就要求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对查明款项交付情况应该予以足够重视.

    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款项交付通常表现为现金交付和转账交付两种形式.对现金交付的案件,借贷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交付、交付的时间/交付的地点/交付的数额等方面的陈述往往出现较大差异,甚至完全相反.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紧紧围绕这些案件事实,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细致的调查.对原告的陈述,一般要围绕以下方面进行调查:①款项的来源;②款项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③交付时的在场人员,有无证人或见证人,若有则对在场人员进行当庭质证和询问;④钱款的具体面额、新旧程度、如何包裹携带,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将钱款带往交付点;⑤先、交付还是先打条据、如何打的条据;如果是现场交付、现场打条,那么条据纸笔的来源等;⑥支付完毕后的离开情况。对被告的陈述,一般要围绕以下方面进行调查:①为何向原告出具债权凭证;②出具债权凭证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有无其他人员在场;③如果没有收到款项,是否向原告索要债权凭证或行使撤销权;④如果系因其他原因行为而出具债权凭证的,要对原因行为进行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提出相关证据.⑤如果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依法将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

    对当事人根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权利的,法官在审理此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过程中,要重点查明转账凭证这一证据的真实性和转账原因等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对款项转入非借款人账户的,要查明是否为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以及该账户的相关信息.对案件被告即所谓的借款人提出抗辩,主张该转账行为并非出借行为,而是支付其他款项,拒绝原告即所谓的出借人的请求的,要根据举证规则,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对其主张提出相应证据.如果案件被告抗辩理由成立,要要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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