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行总体部署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地开展了意义深远的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打破了过去“法官+书记员”的固有模式,逐渐探索创新审判模式和人员管理,形成三类人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推进了法院队伍建设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法官助理是司法体制改革催生的新名词,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主力军,是辅助法官主持庭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重要帮手。
一、当前法官助理职能定位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的事务。
二、法官助理制度运行的探索与实践
各省根据人民法院实际,进行了法官助理改革的多项试点。以中部省份某市为例,探索总结法官助理改革的利弊与经验。
(一)人员现状
2017年6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省试点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意见,对全院中央政法编制人员进行了分类和套改。
1、员额法官。经过分类套改的员额法官区别于公务员系统,逐步形成与行政职级脱钩的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模式。截至目前,该市中院现有员额法官53名,占中央政法编制数的30.1%。
2、改革要求。对于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数量配置问题,该地区省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方案中指出,“各级法院入额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比不低于1:1:1,根据法院案件、人员情况,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数量可以进一步增加。”
3、法官助理。目前该中院现有法官助理43人,法官助理是司法辅助人员的主力军,占司法辅助人员47人的91.5%。尚有通过全省统一招录本科以上法律类公务员7人因试用期未满暂时无法进行职务套改。对比员额法官数量,目前无法达到1:1的比例要求,法官助理存在3人的缺口。
(二)法官助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人员配备不到位。该院员额法官53人,法官助理50人(含试用期满未转正尚未套改的新进公务员),在无法达到1:1比例的情况下,无论是将法官助理固定分配到员额法官还是法官助理跟案走不固定搭配都会对审判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是编制有限。从来源看,司法体制改革后,法官助理只有一个来源,由省委组织部会同升高级法官统一招录。而恰逢机构编制冻结时期,无法进行扩编招录。二是不愿转任。套改定级后的法官助理晋升空间有限,即便是在职数允许、工作顺畅的理想状态下,一名五级法官助理晋升为一级法官助理需要14年的时间,进入员额法官序列机会更少,不少原本可以进行套改的法官助理申请转任司法行政人员,从而实现职级晋升。
2、职能定位不精准。三类司法人员分别进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理论上职责细化,角色定位会更加清晰准确。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一是与书记员职能混淆,法官助理在员额法官的指导、指派、委托与交办下完成开庭所必备的材料整理以及证据保全、草拟裁判文书等辅助性工作;书记员则从事法庭记录、文书归档等事务性工作。但部分业务庭室由于法官过去的个人使用习惯,出现了书记员忙忙碌碌的现象,法官助理可有可无,或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仍然承担着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内容,连法官助理自己都并不知道自己在审判工作中处于什么地位。二是与审判实践脱节。从现有员额法官分配部门来看,由于种种原因,在综合行政部门的10名法官助理身份的公务员,他们均为年轻的本科以上法律专业毕业生,暂时无法接近司法审判流程,缺乏审判实践的磨练,自身素质得不到发挥,业务能力得不到培养。
3、业务素质不均衡。法官助理对审判工作至关重要,但是事实上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素质参差不齐。一是年龄结构偏大。现有的43名法官助理中,51岁以上16人,41至50岁4人,31至40岁14人,30岁以下9人,偏大的年龄结构,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学历层次不高和工作积极性降低等问题。很多年龄偏大的未入额法官习惯于依靠过去的审判经验处理问题,接受新生事物和信息化的能力有限。二是审判经验不足。该市法院现有43名法官助理中,有14名法官助理是近五年通过省公务员统一招录的新进人员,他们拥有丰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审判经验与社会经历相对浅薄,无法直接胜任法官助理工作。三是缺乏培训指导。在审判业务机构的法官助理人员少,压力大,案子多,任务重,加上无法形成法官与法官助理“一带一”的模式,同院法官助理之间、不同级别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之间缺乏交流平台,法官助理也很少有时间和机会到其他地区学习借鉴可参考的经验。
4、管理机制不健全。千篇一律的待遇和一成不变的收入无法起到激励推动作用,法官助理制度尚在探索阶段,人员管理仍然存在漏洞。一是心理落差大。从法官助理的来源看,该市法院法官助理43人中,有30人为未入额法官转任,他们可能是过去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大部分还曾经是审判机构的业务骨干和办案标兵,职务套改后,由于学历、法律资格证书、各院员额比例等硬件条件被员额法官序列所淘汰,从而成为法官助理,失去了过去法官的尊荣,心理落差大,不愿意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对案件审判工作来说是很大的损失。二是晋升空间小。现已定级的法官助理43人中,二级法官助理3人,三级法官助理15人,四级法官助理1人,五级法官助理24人。法官助理的晋升在“市级法院二级法官助理职数不超过法官助理编制的15%,三级、四级法官助理职数不超过三级、四级法官助理编制的50%”的基础上,一名法官助理由五级法官助理晋升为一级法官助理需要14年的时间。三是衔接不平衡。希望经过培养锻炼,利用员额法官预留数进入员额法官序列的法官助理,需要等待本院有员额法官退出,并通过缺额增补选任考试考核。该市法院本次参加全省缺增补选任考试名额1人,报名16人,机会少,竞争大。
三、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现实路径
人员分类管理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法官助理制度在探索中难免遇到阻力和困难,针对上述问题,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一是要扩大招录范围。在目前编制机构冻结无法扩编招录编内法官助理的情况下,可以借鉴江苏省开展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意见,会同本地律师协会,择优选聘部分实习律师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规定实习期限,缓解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员不足的现状,同时曾担任过实习法官助理的实习律师可以折抵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二是加强培训学习。法官助理作为协助法官的重要助手,在案件审判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提升法官助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之间,提倡定期召开研讨会或成立微信交流群,对各自的办案理念和审判技巧方式方法进行交流,相互贯通学习提高。三是充分调动积极性。针对现有法官助理中人员业务特点,可将现有法官助理分为参谋型法官助理和事务型法官助理。参谋型法官助理可成立“法官助理协助审判联席会”,由年龄较大、从事审判工作时间长、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多的原助理审判员担任,一般为一级、二级、三级法官助理,脱离事务性工作,从事难度相对较大的从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适当提高待遇报酬;事务型法官助理由新入职公务员担任,一般为四级、五级法官助理,暂时以准备庭审资料、草拟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为主。同时,制定细化详尽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考核晋升机制,将平时的日常管理、平时考核、工作业绩、获得奖励与年度考核挂钩,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形成奖优惩劣的措施和激励机制,利用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可以激励推动法官助理作出业绩。
在高效完善的司法体制循环圈内,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环环紧扣,每一环都必不可少。人民法院不仅要“招”得来高素质法官助理,更要通过职业保障和福利津贴待遇等“留”得住优秀人才。作为这一批“第一代”法官助理更应当在不断的学习磨练中坚定信念,端正心态、立足本职,既不越权审判,更不妄自菲薄,积极配合员额法官做好审判活动,在新的岗位和人生起点上不断摸索前行,为推进司法改革加砖添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