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7月20日下午,经过渑池法院执行干警连续两天数次背靠背的耐心化解,侯、郑两家三年来因婚姻纠纷引发的多起案件被一次性执结,两家人因此停诉息访。
2003年8月,经亲属说和被执行人侯某改姓郑,到郑家作上门女婿。2006年11月,改姓后的郑与郑家郑某女儿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08年5月,郑某带领多人到郑的父亲侯某家地里,将侯家正在使用的手扶拖拉机一辆强行开走。侯某报案后,公安部门以两家系婚姻纠纷,不宜以犯罪处理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08年6月,郑侯两家发生争执后,郑一气之下持耙子将自己所住郑家房屋的塑钢窗框及屋内家具等物品砸坏。经公安部门委托,物价部门评估被损物品价值为7634元。郑某要求公安部门立为刑事案件追究郑等人的刑事责任,公安部门以当晚只有郑实施了砸毁物品的行为,在砸物品时和郑某女儿是夫妻关系,对郑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郑母王某在双方纠纷中导致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入住公安法医门诊部,要求公安部门追究郑某责任,公安部门给予郑某治安罚款50元的处罚,郑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公安部门遂予撤销。
2008年8月,郑起诉与郑某女儿离婚。为挽救双方婚姻,共建和谐家庭,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同年10月,郑母王某以6月10日夜晚被打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赔偿其医疗费等5608.2元。因证据不足,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同日,郑父侯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返还其手扶拖拉机。2009年12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郑、侯某、王某赔偿其财产损失7634元。同日郑某女儿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郑离婚。经过法院一二审审理,对上述各案分别作出判决。郑某返还侯某手扶拖拉机一辆;郑赔偿郑某损失7634元;郑某女儿返还郑彩礼25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及家庭均以自己冤枉使矛盾再次升级,郑某将强行开走侯某的手扶拖拉机藏匿,并以种种理由不予返还,因身患疾病法院不便采取强制措施。郑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父母以非本案当事人为由拒绝出面调停,双方各不相让,并把多年积怨发向法院,面对复杂的案情,执行人员没有被困难吓倒,一次次的到双方家庭做思想疏导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多方协调为双方解决实际困难,最终逐步消除双方积怨,从而感化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郑、侯两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遂一次性将两家多年积怨在一日内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