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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法院调判结合审结老年离异夫妇财产纠纷案维护妇女权益

  发布时间:2010-07-21 18:05:01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义马法院在“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活动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审理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全力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近日,该院对一起市人大、政法委关注的长达四年之久的离婚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原告岳某和被告茹某均表示服判息诉,并且自动履行了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岳某,现年58岁,义马市东裴村四组村民。1973年8月与被告茹某登记结婚。2003年6月,原告岳与被告茹某在义马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原告岳某放弃28间房产。2006年3月,原告岳某以调解离婚时患精神病为由,到该院申诉要求平均分割调解时放弃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茹某认为调解离婚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从无精神病,应维持已生效的调解书,不同意平均分割财产。双方矛盾十分尖锐,多次到义马市人大、政法委上访,市人大、政法委多次批示要求稳妥处理。该院经审查决定对本案再审,2008年2月24日,该院作出给原告岳某分得11间房产的判决后,被告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该院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双方对立情绪更为激烈,并仍多次上访。

    本案是一起调解后,当事人申诉,经过再审的一审、二审又发回重审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极深,长期缠诉上访,无调解和好的可能,若不能作出妥善合理的判决,势必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在院党组的大力关注下,民二庭以专项保护活动为契机,深入基层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既注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又确保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息诉罢访。承办法官经过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该案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应从情、理、法的角度入手,以调解为主。首先,合议庭成员在主管院长霍首跃的带领下,对原、被告争议的房产予以现场勘察,做到心中有数。其次,从情理上,认真做原、被告双方思想工作,尽量使双方互相谅解。主管院长霍首跃及合议庭成员多次和原、被告谈心,使双方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动员双方已成年的儿子对原、被告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虽经过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但经过调解,双方矛盾逐渐缓解,情绪逐渐平静。合议庭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从房产分割后使用价值最大化和家庭成员对家庭承担义务的大小出发,依法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对原、被告争议的房产予以较合理的分割。该判决作出后,双方自觉履行了各自的法律义务,使这起长达四年之久的离婚财产纠纷案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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