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周六)晚22时许,渑池县法院执行二团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郑州发现一名被执行人踪迹,该团队执行干警主动放弃休息时间,立即奔赴郑州将被执行人宋某东带回至渑池县法院。
被告宋某东先后与2014年5月1日、2014年5月3日从原告张某梅处借款52000元,原告张某梅通过手机银行将上述借款转入被告宋某东指定银行卡或宋某东本人的银行卡。因被告说用几天,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宋某东没有偿还借款,并失去联系。为索要借款,2017年4月17日,原告和其前夫等人因从山东聊城将被告宋某东带回渑池非法拘禁而获刑。而被告宋某东一直没有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某东借原告张某梅52000元的事实有银行转账明细为证,事实清楚,于2018年9月4日依法做出判决。判决被告宋某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梅借款52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宋某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偿还义务。原告张某梅于2018年12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东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12月22日当晚,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宋某东时,他声称:“我与张某梅的事公安机关已经处理过,她前夫因非法拘禁我也被判刑了,我不应该再还她钱了。”这时,执行干警针对这二起案件对被执行人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公民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受法律保护,借款事实清楚应当偿还。两案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最终,通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宋某东认识到拒不执行的错误性,当场履行了全部借款,案件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