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上午刚一上班,申请人崔某某冒着严寒手持“严格执法 热情服务”的锦旗便来到渑池县人民法院,表达他最诚挚的谢意。他说:“我是一个农民,我不知道该怎么表达我现在的心情,我没想到这么快你们就把钱要回来了。要不是你们把钱帮我要回来,我这次住院连看病的钱都没有,感谢你们,感谢渑池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崔某林与被告贾某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7年4月,被告贾某锋将承包的渑池县技术监督局办公物品的搬运工作交给我完成,双方协商搬运费为2万元,由被告支付。我将工作完成后被告不支付搬运费用,经我多次讨要,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张,言明2017年11月底全部付清,如有逾期承担利息。到期后我多次讨要,被告先后支付我2000元和一台价值3000元的空调,下欠15000元至今未支付,现要求立即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崔某林与被告贾某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贾某锋支付原告崔某林运费15000元。被告贾某锋从2018年8月1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2500元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若任何一期逾期不还。原告崔某林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款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迅速向被执行人贾某锋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被执行人三日内立即支付申请人劳务费用15000元,否则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并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认识到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后,主动履行了全部劳务费用,该案成功执结。
临近年底,在2018年12月18日晚上该院召开的执行工作专题会议上,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占军明确要求,执行案件中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一定要“从严、从重、从快”地快速执行、主动执行、优先执行。用尽强制措施,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不受损失,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保一方平安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