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为使审判工作更好的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服务,依法维护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近日,三门峡中院出台了《关于对涉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案件实行司法救助的规定》,加强对军人军属的司法救助。
该规定要求,一是对军人军属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均减半交纳。二是对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军属,免交诉讼费用。三是义务兵申请司法救助的,只要提供身份证明,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免收全部诉讼费用。四是在执行阶段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对无法执行的涉军案件,优先给予适当经济救助。五是应军人或军属申请,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从司法救助基金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