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对某环保公司扰乱法庭秩序和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出具罚款决定书予以处罚,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某环保公司在与某文化公司、赵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某环保公司在一审时对于某文化公司付给案外人陈某、赵某的20万元款项不认可是代该环保公司支付,二审时该环保公司不出庭,致使二审缺席审理,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该环保公司出具与一审截然相反的证据,依某文化公司的申请,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经审理查明,该证据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被再审采信,但该环保公司矛盾陈述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环保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证人等应如实向法庭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对提供虚假证据、矛盾陈述、滥用程序等不诚信行为予以制裁,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更能通过典型的案例示范、教育、引导全体公民遵纪守法,共同构建诚实守信的良好诉讼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