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三门峡中院民三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母亲因将房屋转让给邻居被子女告上法庭,法院经调解母子和好,邻里和睦。
张某兄妹与付某系母子(女)关系。1997年8月8日,张某兄妹的父亲,即付某的丈夫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其生前与付某拥有房屋一套,该房为付某单位房改房,单位拥有20%的产权。2007年4月4日,付某将该住房出售给了刘某,并签订了住房产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付某将其拥有的住房80%的产权以43000元转让于刘某,因暂时无法过户,付某可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转交给刘某;单位所有的20%产权,将来可以转移时,由刘某负责按规定办理(包括过户手续等),付某应予积极配合,所需费用由刘某负担。协议签订当天,刘某将约定的43000元交付给付某。2007年4月中旬,刘某将该房屋剩余的20%产权费用及办证费共计4000余元以付某的名义交清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共有权证领走。刘某对该住房进行了装修,并于2007年10月搬入居住。
张某兄妹在2008年9月得知其母已将房产转让并准备给刘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表示反对,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将其母付某、买房人刘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刘某返还房产。该案一审以转让协议有效,刘某已善意取得房产,驳回了张某兄妹的诉讼请求。张某兄妹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将母亲告上法庭并且到了二审,而买房人刘某又是张家多年的邻居,如何能让案件的处理既维系亲情,又不伤及邻里多年的感情成了承办法官考虑的重点。承办法官经过多次“背对背”、“面对面”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此案以刘某再拿出6500元作为补偿而了结。历时一年多的诉争,以各方和好如初而圆满结局。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也实现了承办法官当初期望的家庭和美、邻里和睦这一更高的目标,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