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三门峡中院民三庭注重在案件调解中充分发挥合议庭组成人员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当前,由于法院案多人少,大部分案件的调解工作都是承办法官一人来做。由承办法官一人调解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一旦陷入调解的僵局,很难再有回旋余地;一人面对多人时,调解工作不好开展;当事人有时也会因为对案件结果心存侥幸而不配合调解。
合议庭全体成员参与调解则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气势上有震慑力,当事人通常会真心调解而不是敷衍。其次,协力配合,张弛有度,便于更好地掌控调解进度。再次,当事人对合议庭全体成员的信赖感强,调解更具说服力。三门峡中院民三庭将当事人人数众多、情绪激动等不适宜承办法官一人调解的案件,由承办法官向合议庭提出由合议庭全体参与调解的申请,并由合议庭研讨具体的调解方案,以便于最大限度地促成调解。
在总结该工作方法的优势后,民三庭逐步探索建立庭前、庭审中及庭后各阶段合议庭调解制度。近期,民三庭采用合议庭全体成员参与调解的方式已成功调解12起案件,充分发挥了合议庭在调解中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