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7月28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分居生活15年起诉要求承担扶养义务的案件,判决被告胡某某自2009年12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某扶养费422元。2010年6月之前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以后每月支付一次。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结婚已有50余年,婚后生育五子一女,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长达15年之久。其间经有关部门调解,被告胡某某每月付原告王某某50元生活费,后经调解涨至每月150元。2008年原告王某某患病住院。期间,被告胡某某未支付过原告王某某医疗费。后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每月付其工资一半700元及每月扶养费200元。另查,被告胡某某系杨村煤矿退休职工,现月收入1517.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具有相互扶养义务。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系农民,无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被告胡某某做为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每月1517.90元,因此,原告王某某请求被告胡某某履行扶养义务,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原告王某某现在每月需服用药品,扶养费数额可略高于20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原告王某某请求被告胡某某每月支付其工资的一半700元及每月扶养费200元,数额过高,对其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